广州市弘章利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丽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2MACQ8T3JX3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广新路680号614室(集群注册)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埔市监处罚〔2024〕70号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电子计价秤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三条:“制造、销售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国家其他计量技术规范有要求的,应当同时符合其要求。”的规定,应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造、销售不符合产品标准要求或者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要求的计量器具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违法制造、销售的计量器具,并处违法制造、销售计量器具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电子计价秤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第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的规定,应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商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销售收入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和《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因上述两个法律规范规定的罚款数额一致,故本案选择适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定性处罚。
因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行为违反了多个法律规范,情节恶劣。并且,本局多次联系当事人,当事人均未予以配合,拒绝提供实际经营地址,拒不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未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及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四)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处罚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当事人:广州市弘章利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MACQ8T3JX3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广新路680号614室(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王丽
2023年11月27日,本局接到广州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衡监20230011),显示广州市弘章利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电子计价秤(生产日期:2023.7;规格型号:ACS-30)经检验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计量器具,涉嫌违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本局于2024年1月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受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市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于2023年10月11日在当事人天猫平台上店铺“弘章利家居专卖店”购买3台电子计价秤(生产日期:2023.7;规格型号:ACS-30)用于日常监督抽查,售价为159.3元/台,共计477.9元。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产品违法所得477.9元,货值共计477.9元。涉案产品非“浙江宇权电子衡器有限公司”生产。经广州市计量器具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NO:衡监20230011)显示,经抽样检验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2024年2月21日,经再次前往当事人住所检查,未见当事人在注册地址经营,本局于当天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埔市监罚告〔2024〕41号)原件邮寄至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地址:xxxx,邮件于2024年3月1日被收件人拒收;同时,本局于2024年2月21日通过当事人电子邮箱xxxxxxx向当事人发出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的权利,邮件显示已送达。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电子计价秤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三条:“制造、销售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国家其他计量技术规范有要求的,应当同时符合其要求。”的规定,应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造、销售不符合产品标准要求或者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要求的计量器具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违法制造、销售的计量器具,并处违法制造、销售计量器具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电子计价秤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第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的规定,应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
1433.70元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9-2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9-18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