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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德宜星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冬豪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Y4K4E08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园东路云泉直街1、3号三楼自编307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越市监处罚〔2025〕567号
当事人:广州市德宜星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4K4E08 法定代表人姓名:陈冬豪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广园东路云泉直街1、3号三楼自编307室 经营范围:批发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10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进侵犯“宝马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然后在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广园东路云泉直街1、3号三楼自编307室的经营场所销售,以此牟利。经统计,当事人在此期间购销侵犯“宝马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的具体情况如下:(1)购进侵犯“宝马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标识50个,进货均价5元/个,合计购进价250元,已销售17个,销售均价8元/个,销售金额136元;(2)购进侵犯“宝马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气门20个,进货均价8元/个,合计购进价160元,已销售8个,销售均价12元/个,销售金额96元;(3)购进侵犯“宝马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继电器30个,进货均价8元/个,合计购进价240元,已销售7个,销售均价12元/个,销售金额84元;(4)购进侵犯“宝马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空调格20个,进货均价7元/个,合计购进价140元,已销售10个,销售均价10元/个,销售金额100元;上述尚未售出的侵犯“宝马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33个、气门12个、继电器23个、空调格10个货值合计784元,于2025年6月30日被本局查获并依法扣押。经核实,当事人销售侵犯“宝马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的违法经营额为1200元,违法所得为141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宝马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配件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所指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穗市监规字〔2023〕1号)等减免清单中列明的可免处罚、减免责的情形。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局决定作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宝马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配件的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1元,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0000元。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宝马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配件的侵权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侵犯“宝马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33个、气门12个、继电器23个、空调格10个; 二、没收违法所得141元; 三、罚款10000元。 罚没款合计10141元。
10000.00元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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