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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锦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杰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02072221742E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阜康市迎宾路19号一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州税稽罚(2025)71号
(一)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1.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你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支付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生隆达加油站(以下简称“生隆达加油站”)600,000.00元,你公司上述支付资金通过申某、乔某个人银行卡回流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个人银行卡595,000.00元,并从生隆达加油站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货物名称:柴油、汽油,发票代码:6500174130,发票号码:03796418-03796420;发票代码:6500182130,发票号码:00611456、00611458-00611460,发票金额517,241.37元,发票税额82,758.63元,价税合计600,000.00元。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你公司申报抵扣上述增值税进项税额82,758.6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转出2018年增值税进项税额41,379.32元、2019年增值税进项税额41,379.31元,上述违法事实造成你公司少缴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增值税82,758.63元。 2.你公司因少缴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之规定,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在阜康市迎宾路,适用7%的税率,你公司少缴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793.1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乌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其他违法,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62131.03元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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