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王锦华埘粿加工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锦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102MA2Y678F7U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斗西路14号西河里新村1#、2#连接体1层5、6、7号店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榕鼓市监处罚〔2026〕114号
经查,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持有《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主营年糕、马蹄糕、芋泥、八宝饭等产品,其生产的产品全部都是由福州市鼓楼区醉仙楼埘粿店经营销售的,而福州市鼓楼区醉仙楼埘粿店的经营者与当事人的经营者系同一人,均为王锦华,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当事人只作为福州市鼓楼区醉仙楼埘粿店的生产地点,没有对外销售,且福州市鼓楼区醉仙楼埘粿店和当事人都是由其负责人陈丽霞负责管理,当事人平时产品的加工制作也都是陈丽霞一个人操作。
抽检不合格批次萝卜丝青团和豆沙青团这两款产品当事人只在每年清明节前半个月左右进行生产制作,当事人也称这两款产品为清明粿。萝卜丝青团和豆沙青团的表皮均是由普通大米和糯米按比例碾磨制成的,萝卜丝青团的馅是由萝卜丝干、少许肥肉、芝麻、红糖、白糖和食用油等调制而成的,豆沙青团的馅是由红豆、白糖和食用油调制而成的,为了使萝卜丝青团和豆沙青团的外观更好看,以往当事人在表皮的制作过程添加了“波菜粉”。当事人陈述,2026年开始制作萝卜丝青团和豆沙青团时,由于“波菜粉”已使用完了,平时“波菜粉”都是在“拼多多”平台上购买,重新购买需要几天时间,于是当事人的店长就去台江农贸市场购买了一瓶“果绿”食品添加剂,因此今年制售的萝卜丝青团和豆沙青团都是使用“果绿”食品添加剂。上述萝卜丝青团(生产日期:2026-03-11)和豆沙青团(生产日期:2026-03-11)经福建省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检,萝卜丝青团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豆沙青团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供的“果绿”添加剂照片显示其配料表为“食用盐64%、柠檬黄29%、亮蓝7%”,并未含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对此,当事人无法给出合理解释,称萝卜丝青团和豆沙青团产品的表皮和馅料都是当事人的负责人陈丽霞手工制作的,制作过程中也只使用了“果绿”添加剂,未使用其他含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的食品添加剂。
2026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察看了当事人设施设备和布局,当事人设置有成品加工间、仓库、更衣间、压浆台等区域,共有四个房间。执法人员现场在仓库发现“红薯淀粉”、“白砂糖”、“食用木薯淀粉”、“糯米粉”、“大豆油”等原料,在成品加工间发现已制作好的“马蹄糕”和“年糕”的产品,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食品添加剂和食品添加剂贮藏容器,也未发现食品添加剂保管制度和使用记录等,现场未发现微信收款码和价格表等,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6SFJC002415)和《检验报告》(No:2026SFJC002416)。
当事人陈述,上述抽检不合格萝卜丝青团(生产日期:2026-03-11)和豆沙青团(生产日期:2026-03-11),当事人于2026年3月11日开始制作萝卜丝青团和豆沙青团,制作成品后,由其负责人陈丽霞全部运送至福州市鼓楼区醉仙楼埘粿店销售。于3月11日开始生产制作萝卜丝青团和豆沙青团,为避免生产过多卖不完,每天仅制作各10个,期间制作了21天,共制作了420个,共使用了大米(含糯米)10斤(材料费44元)、萝卜丝5斤(材料费75元)、红豆10斤(材料费85元)、白糖20斤(材料费60元)、食用油5斤(材料费40元)、肥肉2斤(材料费16元)、芝麻2斤(材料费12元)、红糖3斤(材料费18元)的原料,上述材料使用数量都是大约数,其中白糖和红糖的作用主要是用于蒸煮萝卜丝和红豆等馅料用的。当事人生产制作的糕店都只在福州市鼓楼区醉仙楼埘粿店售卖,因为两边都是同一个经营者,产品制作成品后就直接运送至福州市鼓楼区醉仙楼埘粿店销售,当事人不存在销售环节的情况。综上,本案当事人生产不合格萝卜丝青团和豆沙青团的货值金额为350元,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无法提供萝卜丝青团和豆沙青团原料的进货凭证、生产出厂检验记录,当事人称,其属于福州市鼓楼区醉仙楼埘粿店的加工点,平时没有保存原料的购进凭证,也未制作进出货单据。同时,当事人未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和使用记录,未设置食品添加剂专用贮藏器。
另,当事人自行对上述不合格批次的萝卜丝青团和豆沙青团采取整改措施。
-
-元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