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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亨县润坊摩托车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华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327MABU4FJX8U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者楼街道环城路者楼村三下组4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册市监罚[2024]20号
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要求的雅迪电动自行车共购进2台,已销售0台,剩余2台,上述产品货值共计5749元,当事人获利0元,当事人能提供上述车辆进货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册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该证据证明: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当事人销售的雅迪电动自行车(型号:TDR2945Z)鞍座长度370mm、雅迪电动自行车(型号:TDR2877Z)鞍座长度500mm、雅迪电动自行车(型号:TDR2877Z)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事实。 2.《册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册市监强制【2024】13号),附《册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文书编号:册市监强制【2024】13号)一份,该证据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要求的雅迪电动自行车(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3.《册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一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要求的雅迪电动自行车(型号:TDR2945Z、TDR2877Z)货值金额共计5749元、当事人获利0元、当事人未对其改装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属于册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经营主体,具有经营资格的事实。 5.册亨县润坊摩托车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该证据证明:该店经营者华龙的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6.证据提取单一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全程陪同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并核实信息无误后签字认可的事实。 7.当事人进货凭证一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661-2018)复印件一份,该证据证明: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事实。 9.《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题会议纪要》复印件一份,该证据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数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的事实。 以上证据及笔录均由当事人、询问人及被询问人、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盖章认可。 2024年9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册市监者告【2024】2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0.5849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849.00元
册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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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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