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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天亿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瑞洲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583310679370G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溪美街道莲塘村六中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6〕126号
因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内扣式接口案,本局于2026年1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黄子龙、吴苑为办案人员。现该案件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名称:福建省天亿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310679370G,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溪美街道莲塘村六中3号,成立日期:2014年07月15日,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消防设备、消防器材、消防电子产品、消防信号蝶阀、消防信号闸阀、消防喷头、消防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系统、管道配件、水暖器材、卫浴洁具、阀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陈瑞洲,性别:男,出生日期:1982年4月27日,身份证号码:350583198204270059,住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溪美街道莲塘村六中3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2025年 03月21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5年年度第一批省级产品质量监督员抽查计划抽查中,当事人生产的内扣式接口(规格型号:KD65)产品经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验(检验报告编号:(2025)JGA00108),检验结论为“依据《浙江省消防接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要求对所抽样品的6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基本尺寸、水压强度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6年1月14日,本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2026年1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称已于2025年4月17日收到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寄出的检验报告((2025)JGA00108),对检验样品、抽检过程及检验结果无异议,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当事人仓库有上述报告同批次内扣式接口。本局于1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员工洪真珠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内扣式接口的违法事实收据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2月3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9日共生产规格型号为KD65的内扣式接口110个,出厂价格为18元/个,全部销售给徐州市昭洛童商贸有限公司,该内扣式接口货值金额为1980元,故违法所得1980元。当事人在2026年1月19日收到本局送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发出召回公告,由于经销商已将该批次内扣式接口销售完毕,截止目前,未实现召回。 另查,2024年2月2日当事人因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被本局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南市监处罚〔2024〕91 号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2025)JGA0010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消防接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网络抽查)》、结果寄送确认表、邮寄物流追踪截图扫描件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当事人被抽检产品不合格及未申请复检的事实;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瑞洲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洪真珠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现场笔录、现场检查图片、送达回证,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事实; 4.询问笔录1份、福建省天亿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清单、销售清单、消防接口产品质量检验记录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内扣式接口的违法事实; 5.《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4〕91号)复印件1份及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一年内曾因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被本局予以行政处罚的事实。 案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内扣式接口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
1、没收违法所得1980元;2、罚款495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6930元。
4950.00元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3
2
南市监处罚﹝2025﹞1281号
福建省天亿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用品店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洒水喷头、消防水枪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1.没收洒水喷头﹝商标:天亿;规格型号:T-ZSTX80-68℃Q5,生产日期:2025年2月﹞670个;没收消防水枪﹝商标:天亿;规格型号:QZ3.5/7.5,生产日期:2024年12月﹞94支;2.罚款7400元。
7400.00元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2
3
南市监处罚﹝2024﹞91号
福建省天亿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罚款1716元,并没收违法所得884元。
1716.00元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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