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沐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涛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6MA78YHL37W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上海路浦东街3号众创空间1-102-198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经税稽罚(2025)102号
(一)未按规定保管账簿或记账凭证你单位在检查过程中未按要求提供账簿资料,经责令改正仍以账簿资料丢失为由拒不提供,且无法提供能够证明相关成本费用真实支出的证据资料。(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经查,你单位2020年-2024年间申报成本费用共计9,604,205.76元,但仅取得合法有效扣除凭证105,890.00元,你单位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申报的成本费用真实发生且与生产经营有关。经确认,你单位2020年应确认不含税收入为1,980,198.00元,2021年不含税收入为4,195,926.17元,2022年不含税收入为 2,658,113.13元;2023年不含税收入为1,129,716.95元;2024年不含税收入为557,015.09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账簿的..."之规定及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税所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本费用总额…”之规定,根据应税所得率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造成你单位少缴2020年企业所得税 9,900.99元;2023年少缴企业所得税139.87元。 (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经查,你单位2020年11月-2024年10月期间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问题,经责令改正你单位仍未改正。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9020.43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12-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