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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新站镇民华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会民注册资本:26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1598829664L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蛟河榆江线与新站高速出口引线交汇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0-27
(2022)吉0281民初18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蛟河市新站镇民华加油站
李**
蛟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综质处罚﹝2024﹞03007号
2023年12月6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会同省税务局、省商务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该单位共有6台加油机,其中第一台加油机2号95号加油枪、第四台加油机2号0号柴油加油枪的计控主板与机体间的铅封号与《检定证书》中检定结果的计控主板与机体铅封号不一致,第六台加油机加油机计控主板与机体间无铅封,该加油机销售的是0号柴油,第六台加油机仅一把0号柴油加油枪。综上所述省厅执法人员对上述对应的三块加油机计控主板进行抽样。经鉴定,第一台加油机2号油枪、第四台加油机2号油枪的计控主板,鉴定结果“以下2块样品主板使用的监控微处理器为我公司生产的产品,经测试监控微处理器防作弊功能正常。”鉴定报告编号NO:2023122003。第六台加油机计控主板鉴定结果“上述样品主板所使用的监控微处理器芯片,外部编号为:C00128121,经检测,不是北京拓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产品,与北京拓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不一致”鉴定报告编号NO:2023121402。该计控主板监控微处理器芯片读取无数据(油枪、日期、油量、金额、单价)。省厅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鉴定报告,当事人收到鉴定报告NO:2023122003、NO:2023121402后对鉴定结果无异议。经查,第一台加油机2号95号加油枪、第四台加油机2号0号柴油加油枪的计控主板连接机体的铅封号与《检定证书》中铅封号不一致是因为省厅执法人员现场核对《检定证书》是旧检定证书,新《检定证书》当事人未去蛟河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领取,导致不一致。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4日对当事人经营的加油站进行检查,经核实第一台加油机2号加油枪计控主板铅封号“蛟检1525”与检定证书相符,第四台加油机2号加油枪计控主板铅封号“蛟检1578”与检定证书相符。第六台加油机当事人已停用4年,一直未申请检定,无铅封、无检定证书,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9日购买一块二手加油机计控主板进行安装,该加油机的计控主板所使用的计量芯片更改过,能控税且读取不了任何数据(油枪、日期、油量、金额、单价)。当事人未在蛟河市市场监管局报备的情况下擅自拆卸更换加油机计控主板也未申请检定并于2023年10月30日投入使用进行0号柴油销售。当事人所述,在此次检查中,蛟河市税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处理,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1日也自行的对第六台加油机进行自查补缴税款,税款共计13,250.08元(增值税(商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税、教育费附加)。第六台加油机2023年10月30日使用至2023年12月6日,密度按0.84计算1190L/吨,购进油量为83吨(升数为98770L),销售吨数为80.784589吨(升数为96172L)。2023年10月30日至2023年11月11日销售价格为7.78元/L,2023年11月12日至2023年11月20日销售价格为7.39元/L,2023年11月21日至2023年12月1日销售价格为7.19元/L,2023年12月2日至2023年12月6日销售价格为6.59元/L。未销售库存2.22吨购进价格为含税是7480元/吨。违法所得88,641.57元(扣除库存2.22吨含税、购进油品增值税、补缴增值税、)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4年4月7日,我局收到《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指定管辖通知书》“吉市监指定【2024】执10号”关于蛟河市新站镇民华加油站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一案交由我局管辖查处,办案机构于同日予以立案调查,该单位共有6台加油机,经抽检计控主板,其中第六台加油机计控主板鉴定结果“上述样品主板所使用的监控微处理器芯片,外部编号为:C00128121,经检测,不是北京拓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产品,与北京拓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不一致”鉴定报告编号NO:2023121402。该计控主板监控微处理器芯片读取无数据(油枪、日期、油量、金额、单价)。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9日购买一块二手加油机计控主板进行安装,该加油机的计控主板所使用的计量芯片更改过,能控税且读取不了任何数据(油枪、日期、油量、金额、单价)。当事人未在蛟河市市场监管局报备的情况下擅自拆卸更换加油机计控主板也未申请检定并于2023年10月30日投入使用进行0号柴油销售。违法所得88,641.57元(扣除库存2.22吨含税、购进油品增值税、补缴增值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处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88,641.57元;3.没收加油机1台(含芯片主板)。
2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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