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星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萧山宁围民和路医疗美容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欢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MA2KE0CR2C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保亿中心2幢202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07
(2026)浙0106民初2633号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杭州伊植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杭州星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萧山宁围民和路医疗美容诊所,杭州星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5﹞1304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从事医疗美容服务,取得有《诊所备案凭证》。2025年6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放置在药房的冰箱内发现有6瓶“保妥适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产品批号:D0093C3,生产日期2024年3月19日,有效期至2027年3月18日,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合法的购进资料,故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6瓶“保妥适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又经查明:据当事人陈述:今年年初(具体何时已记不清),有一男子前往当事人诊所,表示也是开医疗美容诊所的,因为生意不好,之前购入的“保妥适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用不出去,问当事人是否有兴趣购买,可以便宜点给出,当事人询问其医美机构名称,其不肯告知,因当事人诊所使用的肉毒素确实也需要进货了,便问其什么价格,其表示当前市场行情价是2100元/瓶,就按1800元/瓶的价格销售给当事人,当事人还表示:因近几年经济不景气,为了可以继续经营下去,一时贪图便宜,表示原因购买,但当事人提了2个要求:1.不能是快到临保期,生产日期要近期的;2.必须要放在移动冰箱里拿过来。满足这两个条件,就购买6瓶,该男子答应了。后按约定带了移动的冰箱保存,确保了药品冷链2-8度的保存要求。上述6瓶“保妥适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共计10800元,该男子要求现金结算,当事人同意了。案发当天,当事人联系该男子(联系电话:180****0255),意欲询问上述6瓶肉毒素的来源,该男子表示要查一下,后当事人多次拨打该男子电话,均提示“您所拨打的电话暂时无法接通”,执法人员也多次拨打,均提示“您所拨打的电话暂时无法接通”。综上,当事人的非法货值为10800元,无违法所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当事人从不具备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时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涉案药品数量较少,当事人未有投诉举报纠纷,没有造成实质性危害且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当事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保妥适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6盒,二、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并责令改正。<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当事人从不具备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时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涉案药品数量较少,当事人未有投诉举报纠纷,没有造成实质性危害且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当事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保妥适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6盒,二、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并责令改正。
20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