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美滋润土特产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丽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2400MA0Y4XQN30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延吉市新兴街100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延市市监处罚〔2025〕176号
2025年10月22日,执法人员对延边江源道民俗食品有限公司(被委托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被委托人于丽琴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一份询问笔录。
2025年10月22日,执法人员对延边美滋润土特产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委托人李果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一份询问笔录。
延边美滋润土特产有限公司自2016-05-13起在延吉市新兴街1002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酒类、乳制品、保健品,冷冻冷藏食品、土特产品、日用百货、文化用品、服装鞋帽、纺织品、化妆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22400MA0Y4XQN30,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李丽。
根据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于2025年08月18日签发的检验报告SBJSP2505025,当事人委托生产并销售的香辣牛板筋条(酱卤肉制品)(商标:李秀山和图形,规格型号:260克/袋,生产日期:2025-07-12,标称生产者名称:延边江源道民俗食品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钠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 -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2日将检验报告(SBJSP2505025)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延边美滋润土特产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与延边江源道民俗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生产协议,协议生产的香辣牛板筋条(酱卤肉制品)(商标:李秀山和图形,规格型号:260克/袋,生产日期:2025-07-12,标称生产者名称:延边江源道民俗食品有限公司)山梨酸及其钠盐(以山梨酸计)项目实测值为0.460g/kg,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指标,标准规定≤0.075g/kg;菌落总数实测值为470000CFU/g,480000CFU/g ,560000CFU/g ,420000CFU/g ,4700000CFU/g,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指标,标准规定n=5,c=2,m=10000CFU/g,M=100000CFU/g;大肠菌群项目实测值为180CFU/g,140CFU/g,170CFU/g,110CFU/g,130CFU/g,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指标,n=5,c=2,m=10CFU/g,M=100CFU/g。
当事人在收到产品检验报告当天发布了该批次产品的食品召回公告,主动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截止调查终结,收到6袋退货。随后,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该批次产品的召回计划、召回方案、召回总结报告与整改报告。
2025年7月12日,延边江源道民俗食品有限公司为当事人延边美滋润土特产有限公司生产了60袋(其中10袋用于出厂检验,已损耗)规格型号为260g/袋的牛板筋拌菜(酱卤肉制品),当事人委托生产价格是16.94元/袋。执法人员到生产、销售企业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将上述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售价为18.94元/袋,货值金额共计947元,截止调查终结,当事人已召回6袋,故违法所得为88元,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
根据关于《关于请予明确在食品委托生产中如何确定生产者的函》的复函(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7]135号)“在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法律关系中,被委托方为实际的食品生产加工者;委托方是法律意义上的食品生产者,并对该食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由当事人延边美滋润土特产有限公司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经查,根据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于2025年08月18日签发的检验报告SBJSP2505025,当事人委托生产并销售的香辣牛板筋条(酱卤肉制品)(生产日期:2025-07-12),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2760 -2024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2726-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2日将检验报告(SBJSP2505025)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当事人在收到产品检验报告当天发布了该批次产品的食品召回公告,截止调查终结,收到6袋退货。随后,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该批次产品的召回计划、召回方案、召回总结报告与整改报告。
2025年7月12日,延边江源道民俗食品有限公司为当事人延边美滋润土特产有限公司生产了60袋(其中10袋用于出厂检验,已损耗)规格型号为260g/袋的牛板筋拌菜(酱卤肉制品),当事人委托生产价格是16.94元/袋。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将上述批次产品全部销售,售价为18.94元/袋,货值金额共计947元,截止调查终结,当事人已召回6袋,故违法所得为88元,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
根据关于《关于请予明确在食品委托生产中如何确定生产者的函》的复函(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7]135号)要求,由当事人延边美滋润土特产有限公司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本案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符合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四)项;(十三)项规定,属于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在本案调查中,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货值金额较小,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在案发后承认错误、态度诚恳,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以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二)的规定,建议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的规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8元;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