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路缘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梅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325MADARBFQ5W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栋川镇蜻蛉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楚大姚安服务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姚处罚﹝2026﹞45号
当事人在新楚大高速公路姚安服务区从事食品销售等经营活动。经营过程中于2026年2月22日,以24元/件(550ML*24)的价格购进“550农夫山泉24瓶(塑膜)”矿泉水70件,然后以72元/件的价格在自己超市货柜内进行销售。销售过程中,该矿泉水(标签为红色)未标明商品销售的价格。2026年3月31日,当事人以72元/件的价格销售给投诉者李某某1件,获得违法所得48元。上述事实有《投诉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交的南华县泰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单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佐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从轻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8元; 二、并处罚款500元。 罚没款合计548元
500.00元
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