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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州市城关君恒烟酒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框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427MA7HK01F3H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城关街道西街村(鑫源大厦一楼最西侧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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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彬烟处﹝2025﹞第32号
2025年4月22日16时0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城关街道西街村(白土路11号)彬州市城关君恒烟酒商行,向现场负责人彭醒醒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依法查获存放于店铺酒柜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南京(十二钗薄荷)4条、中华(双中支)2条、黄鹤楼(硬平安)2条、钻石(软荷花)2条、中华(软)2条、中华(硬)2条、玉溪(鑫中支)3条、钻石(细支荷花)2条、黄山(徽商新概念细支)1条、555(国际版)1条、中华(全开式)1条、苏烟(晶彩中支)1条、泰山(儒风双中支)1条、牡丹(软)1条、黄金叶(商鼎)1条、利群(楼外楼)1条,共计16个品种27条。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现场负责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彬州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彬烟存通字[2025]第066-067号)送达现场负责人。现查明:当事人王框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王框的妻子彭醒醒在消费者处收购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王框在外地打工,无法前来调查处理,委托妻子彭醒醒代其调查处理。彭醒醒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文件规定,当事人违法进货总额为1143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物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王框及妻子彭醒醒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王框妻子彭醒醒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1430.00元10%的罚款计1143.00元的行政处罚。
1143.00元
彬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5-05-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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