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肖家岭鸿伟建材门市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DG5XM7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石首市高基庙镇肖家岭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5〕18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2日,通过电话联系销售员,与其当面沟通后,现金支付,以五六万的价格从“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购入产品型号:CPC;产品编号:L97113061R4024149;设备代码:511010329202424149;制造日期:2024年11月16日的叉车一台。该叉车购进后即投入该门市部正常使用,从未进行过特种设备检验,从购进之日至2025年9月8日执法人员检查当天,近半年时间,一直在该门市部用于厂区内水泥上下车。...[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