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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九运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临东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85MA7BX52Q9R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偲汇商务大厦1-2幢905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市监处罚﹝2026﹞4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9月25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对杭州九运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东北松子(标称被委托商:杭州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标称委托商:杭州九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年9月20日)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实测值为1.6g/100g,标准指标为≤0.50g/100g,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经营过氧化值不符合要求的东北松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因生产经营过氧化值不符合要求的东北松子的行为于2025年10月29日被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5.88元;2、处罚款85000元;3、责令停产停业3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经营过氧化值不符合要求的东北松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因生产经营过氧化值不符合要求的东北松子的行为于2025年10月29日被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5.88元;2、处罚款85000元;3、责令停产停业3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850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6
2
杭临市监处罚﹝2025﹞384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7月11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对杭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东北松子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实测值为1.4g/100g,标准指标为≦0.50g/100g,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仔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不合格东北松子的委托商为杭州九运实业有限公司;2025年9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对杭州九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东北松子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实测值为1.7g/100g,标准指标为≦0.50g/100g,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仔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东北松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80元;2、处罚款55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针对当事人公司住所变化后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地址变更登记的行为,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结案后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东北松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80元;2、处罚款55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针对当事人公司住所变化后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地址变更登记的行为,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结案后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550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9
3
杭临市监处罚﹝2025﹞264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5月15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净含量为500克的紫皮腰果、盐焗开心果、开口松子、碧根果、熟巴旦木仁等坚果,销量50%存在净含量不足的问题。当事人店铺销售的全品类坚果是委托某公司分装生产的,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5月3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全品类坚果标签未标注委托商和被委托商信息。2025年5月4日至2025年5月15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除净含量500克的紫皮腰果以外的坚果标签未标注委托商和被委托商信息。1罐巴旦木仁,净含量250克,未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净含量500克的紫皮腰果成本和销售价格为31.6元/罐、盐焗开心果成本和销售价格59.6元/罐、熟巴旦木仁成本和销售价格为37.6元/罐、碧根果成本和销售价格为35.6/罐、开口松子成本和销售价格为55.6元/罐。净含量250克的紫皮腰果成本和销售价格为15.8元/袋、盐焗开心果成本和销售价格为29.8元/袋、熟巴旦木仁成本和销售价格为18.8元/袋、碧根果成本和销售价格为17.8元/袋、开口松子成本和销售价格为27.8元/袋。当事人2025年3月1日至5月15日各店铺销售总额为7687.16元。因当事人未提供具体生产和销售数据,网络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货值无法计算。本局2025年5月15日在当事人仓库查获的当事人当天发货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36罐紫皮腰果、9罐熟巴旦木仁、1罐盐焗开心果、1罐碧根果、1罐开口松子,净含量均为500克;1罐巴旦木仁,净含量250克,总金额为1645.6(36*31.6+9*37.6+59.6+35.6+55.6+18.8)元。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货值为1645.6元,违法所得为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经营净含量不足、标签未标注委托商和被委托商信息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罚款35000元;2、没收36罐紫皮腰果、9罐熟巴旦木仁、1罐盐焗开心果、1罐碧根果、1罐开口松子、1罐巴旦木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经营净含量不足、标签未标注委托商和被委托商信息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罚款35000元;2、没收36罐紫皮腰果、9罐熟巴旦木仁、1罐盐焗开心果、1罐碧根果、1罐开口松子、1罐巴旦木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350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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