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冈县德春医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福春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223MAE5GJ057X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四季花园小区(北区)3-6号楼西厢房北往南数商服3号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市监处罚〔2026〕2号
青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七执法中队接到黑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青冈县德春医药有限公司称在该药店购买的肺力咳是回流药品。2025年10月22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出示执法证后进行检查,检查时在该店药品货架内发现一盒肺力咳合剂(批号;202406240;生产日期:20250621;有效期至2026/12/20),执法人员索要该药的随货同行单,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通过扫描药盒上的药品追溯码发现这盒肺力咳合剂最终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销售。
执法人员在收银台发现该药店的销售登记本,登记本内记录在2025年10月20日分别销售肺力咳合剂1盒和8盒,当日共计销售9盒。并查看当日的微信收款记录在2025年10月20日10时38分收款29元。在2025年10月20日10时41分收款232元,共计收款261元。
销售出的9盒肺力咳合剂为处方药,当事人销售时未凭处方销售,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青市监责改〔2025〕1022001号),要求其对未按照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立即改正。
经执法人员询问负责人承认了销售了该药,是店内工作人员在2025年10月20日销售的,共计销售9盒肺力咳合剂均为举报人一人购买,销售价格为每盒29元。通过执法人员查看负责人微信收款记录在2025年10月20日10时38分收款29元。在2025年10月20日10时41分收款232元。据当事人交代该药是当事人公公生病时用剩下的,剩了10盒就放在自家店内销售了,已销售9盒剩余1盒。是当事人爱人的姐姐在哈尔滨二医院附近的药店购买的,由于购药的销售小票没有保留,无法得知购进价格及具体购药信息,并且当事人与举报人达成和解,举报人拒绝提供购买的9盒肺力咳的相关证据,无法的得知其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厂名厂址等相关信息。
1.没收违法所得261元;
2.没收肺力咳合剂一盒。
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绥化市青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