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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好汝意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金玲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6MA31QDW71N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江头北路3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湖市监处罚〔2025〕784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8月从澄心玩具(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牛头村景怡路4号8栋102号房)购进以下商品在经营场所内销售:(1)带有“ ”、“KAYOU”的商品《哪吒之魔童闹海》电影收藏卡炽影卡,购进数量10盒,进价55元/盒,;(2)带有“ ”、“KAYOU”的商品小马宝莉-友谊永恒卡-辉月包,购进数量2盒,进价99元/盒。2025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江头北路30-1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带有“ ”、“KAYOU”的《哪吒之魔童闹海》电影收藏卡炽影卡,产品型号:KYS-NZE-001,数量10盒,售价100元;(2)带有“ ”、“KAYOU”的小马宝莉-友谊永恒卡-辉月包,产品型号:MLP-YH10-HY007,数量:2盒,售价180元。上述商品经注册商标持有人委托的鉴定人员鉴定外包装薄膜上带有的“”标识与商标持有人持有的第9427258号商标注册专用权相同;外装薄膜上带有的“KAYOU”标识与商标持有人持有的第67339516号商标注册专用权相同。经第“ ”、“KAYOU”注册商标被授权人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非商标权人生产或者授权他人生产的商品(即正品)。截止目前,当事人尚未售出上述产品。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待售的产品明码标价。 “KAYOU”注册商标情况如下: “KAYOU”第67339516号注册商标,注册人浙江卡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人地址浙江省义务市稠江街道英才创业园B区4幢1-4层,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16)第16类纸;收藏用集换式卡片;卡片;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印章(文具);平板印刷工艺品;文具;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速印机(截止),注册日期2023年4月21日,有效期至2033年4月20日。 “”第9427258号注册商标,注册人浙江甲壳虫动漫产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人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391号2幢2401A室,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16)第16类笔记本;卡片;纸张(文具);印刷出版物;平板印刷工艺品;印刷品;照片;文具;速印机(截止),注册日期自公元2012年5月21日至2022年5月20日。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兹核准第9427258号商标第16类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2年5月20日。商标转让证明,兹核准第9427258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名称:浙江卡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街道英才创业园B区4幢1-4层。 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属于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产品,经营货值金额为1360元,未发现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属于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情形。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且不存在从重情节,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从轻情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B-3从轻情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共计12盒; 2、罚款1360元。
没收非法财物﹝0元﹞,罚款﹝1360元﹞
1360.00元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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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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