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伊品巢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足根 |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MAEWN1P41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道丁字桥路文安街中南SOHO城(向阳村城中村改造K1地块)/栋1单元30层1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6〕275号
现查明,2026年4月21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罗汉果金银花茶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罗汉果金银花茶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实测值为14000 CFU/g(标准指标为≤103CFU/g)不符合Q/XJCY 0001S-2022《代用茶》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罗汉果金银花茶产品标签载明“执行标准:Q/XJCY 0001S-2022”,Q/XJCY 0001S-2022《代用茶》为企业标准,其中4.5微生物指标规定“项目:霉菌,CFU/g≤指标103,检验方法:GB 4789.15”,当事人经营的罗汉果金银花茶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实测值为14000 CFU/g,不符合其标签载明的执行标准。当事人于2026年5月14日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另查明,该抽检批次罗汉果金银花茶系当事人2026年4月15日从亳州市华善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购进该抽检批次罗汉果金银花茶共200袋,单价7元/袋,进货成本共1400元。当事人进货后以32.16元/袋的价格销售给合肥海关技术中心10袋罗汉果金银花茶,销售金额为321.61元,另以27.3元/袋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共19袋,销售金额为518.7元,销售金额共计为840.31元,扣除成本后获利637.31元。当事人2026年5月17日将该抽检批次剩余171袋罗汉果金银花茶下架并自行销毁。综上,当事人经营抽检批次罗汉果金银花茶共计200袋,货值金额共计2037.31元,违法所得637.31元。
还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罗汉果金银花茶时查验留存了供货商亳州市华善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销货清单、安徽修江茶源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厂检验),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经当事人排查,上述罗汉果金银花茶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货物直接摆放在地上导致货物受潮从而滋生了霉菌。该贮存条件不符合其标签标注的“置于阴凉干燥处密封保存”的贮存条件。
当事人收到抽检不合格通知后于2026年5月15日在其经营场所及拼多多线上店铺伊品巢养生茶官方旗舰店公示《召回公告》,向消费者召回涉案产品,截止2026年5月26日召回数为0。...[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当事人销售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637.31元。
对于当事人未按要求贮存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
对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637.31元。
500.00元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5-1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