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化县下洼占杰蔬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景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71624MA3GGBLP2F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沾化县下洼镇闫家村11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沾市监处罚〔2024〕71号
2024年0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沾化县下洼占杰蔬菜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超市货架上检查出一袋“粉丝馆”够味酸辣粉超过保质期,其净含量:粉饼+配料98克,生产日期为20230303,保质期9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我局依法对相关产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4年03月20日对经营者李景国进行了询问。
经查,以上食品因当事人未建立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无销售台账,无法确定超期后有无售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其市场主体资格情况;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3、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的许可情况;
4、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相关事实情况;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案值情况;
6、涉案产品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1份,证明我局对涉案产品依法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1、没收“粉丝馆”够味酸辣粉一袋;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