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连池市鹏顺酒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中保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82MA1AUNAT5T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五大连池市团结乡永远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大连池市监处罚〔2025〕1号
2024年10月22日,五大连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发监管所收到黑龙江冠卓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3份,检验报告(No.GZC202402750)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五粮白酒(生产日期/批号:2023/04/20)检验结论为经检测,该样品所检项目酒精度不符合【DBS 23/010-2019《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龙江小烧酒》】要求,结果见附页。检验报告(No.GZC202402751)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玉米白酒(生产日期/批号:2023/04/20)检验结论为经检测,该样品所检项目酒精度不符合【DBS 23/010-2019《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龙江小烧酒》】要求,结果见附页。检验报告(No.GZC202402752)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高粱白酒(生产日期/批号:2023/04/20)检验结论为经检测,该样品所检项目酒精度不符合【DBS 23/010-2019《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龙江小烧酒》】要求,结果见附页。上述三种样品为2024年9月2日五大连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冠卓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五大连池市鹏顺酒坊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取的样品。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通过对经营者王中保询问调查造成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为了防止酒精度数降低,所以刚生产的时候把白酒烧到53度左右。据当事人陈述这批次的“五粮白酒、玉米白酒、高粱白酒”都是2023年4月20日生产的,其中五粮白酒生产了500斤,销售了大概300斤,销售价格15元/斤,成本12元/斤,生产玉米白酒1000斤,销售了大概800斤、销售价格7元/斤,成本4.5元/斤,生产高粱白酒1000斤,销售了800斤,销售价格12元/斤,成本9元/斤。上述三种白酒都销售于五大连池市团结乡永远村。2024年10月22日经现场检查发现有该批次五粮白酒库存85L、玉米白酒库存93L、高粱白酒库存92L。2024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五市监责改(2024)435号),要求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白酒,2024年10月29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仍然经营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白酒。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 警告;
2.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
2025-01-17
2
五市市监罚[2024]46号
经查:当事人为提高酒坊的知名度,为企业自身产生效益,提高收入,当事人于2024年7月初,让五大连池市鹏顺酒坊办事处人员将标注“五大连池市鹏顺酒坊 全国优质酒水金奖单位,评审单位:北京百行百业市场调查中心、北京名优品质量认证中心、北京重信诚信企业信用评估中心”的牌匾悬挂于哈尔滨道里区的五大连池市鹏顺酒坊办事处内,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曾获荣誉的真实性,对其商品的曾获荣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了消费者。当事人口述至案发时,一共销售“五大连池五粮酒”150斤,销售价格为50元/斤,共计销售金额7500元。当事人已于2024年7月20日将牌匾撤下,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1 个月。截止2024年8月15日当事人暂无行政处罚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复印件1份,王中保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事实;
3.牌匾照片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事实;
4.收据复印件1份、五大连池五粮酒照片1份,证明举报人在哈尔滨道里区的五大连池市鹏顺酒坊办事处购买五大连池市鹏顺酒坊生产的五大连池五粮酒的事实。
5.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五大连池市鹏顺酒坊有五大连池五粮酒库存。
6.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截图,证明截止2024年8月15日当事人暂无行政处罚信息。
罚款0.1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元
五大连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