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新疆玉鑫纺织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宝友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224MADXTC36X8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和田地区洛浦县北京工业园区幸福社区京洛大道38号17、19号厂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税稽罚〔2026〕33号
(一)发票违法问题 根据协查资料反映,你公司2025年7月取得浙江峰芬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芬顺商贸)开具的1份电子发票(普通发票)(货物名称:*纺织产品*丝棉,开票日期:2025年7月16日,发票号码:25332000000307933916,不含税金额:99133.66元,税额:991.34元,价税合计:100125.00)为虚开发票。经检查存在的违法事实如下: 发票流方面:在你公司2025年7月31日记-3号记账凭证中发现上述1份发票。经询问和查看纳税人微信聊天记录发现,上述发票是由实际销售方王恩德让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妻子李明霞,代王恩德向赵紫收(发票提供人)支付1000元手续费后,取得并提供给你公司,后期王恩德将代付的1000元手续费通过现金方式还给李明霞。 资金流方面:你公司与峰芬顺商贸之间无资金往来,你公司法人谢宝友2025年5月至11月通过微信转账(微信名:新疆洛浦纺织品公司;实际微信使用人:李明霞)和现金支付方式向王恩德(微信名:洛浦工厂15199248958)支付丝棉货款合计232456.50元(购销双方实际购销业务涉及丝棉247606.40元,其中100125.00元已开具上述发票,剩余货物尚未开具发票)。 货物流方面:你公司与峰芬顺商贸之间无货物往来。通过询问和查看你公司法人谢宝友与王恩德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账单,发现上述货物实际是由王恩德从乌鲁木齐购进后直接销售给新疆玉鑫纺织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取得上述1份全电增值税普通发票部分已列入成本税前扣除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十九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认定为虚开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违法问题 该公司取得的上述发票在2025年第三季度记入“库存商品”,分别在2025年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结转主营业务成本16950.00元、10875.00元,合计结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6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