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欢欢日用百货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国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721MA5LW9CHXG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钦州市灵山县灵城街道香山路(现经适房一楼19、20、21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灵市监处罚〔2024〕5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17号从灵山裕隆商行以2元/袋的价格购进“小面筋(调味面制品)”共5袋,放置在灵山县灵城街道香山路(现经适房一楼19、20、21号商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对外销售,购进时已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至案发前,以3元/袋的价格已销售了2袋,剩余3袋已超过保质期的“小面筋(调味面制品)”被我局扣押,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共9元。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经营期间的销售票据和销售记录等材料,故无法核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2月15日,《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4页共5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2.2023年12月15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灵市监强制〔2023〕896号)各1份,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案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3.2024年1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者黄国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身份。
4.2024年1月8日和2024年1月12日,《询问笔录》2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5.2023年1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涉案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涉案食品购进票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经营者黄国忠签名并按指模确认。
1.对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涉案食品(详见财物清单);
3.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