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秦古镇醉轩阁锅巴饭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飞 | 注册资本:5.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3MADEP3UE3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秦古镇富康路居委会3组0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山市监处罚〔2026〕104号
经查,该店自2024年3月开始营业的,位于竹山县秦古镇富康路居委会3组03号,门头悬挂有“醉轩阁锅巴饭”的字样招牌,主要是经营中式正餐为主,有中餐、晚餐等。2026年6月10日,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陈飞全程陪同下依法对其经营的竹山县秦古镇醉轩阁锅巴饭餐饮店进行了回头看现场检查,该店存在以下问题:①食材储藏间冷藏保鲜柜内有剩余的蒸好的米饭和炒花饭,未经保鲜膜覆盖和任何密封措施保存,直接和其他食材混放在一起;②精加工间地面有一绿色塑料垃圾桶,垃圾桶里面有小半桶垃圾,未配备脚踏式带盖垃圾桶;③精加工间排水口下方地面瓷砖和墙壁瓷砖上有霉斑和污渍;④精加工间地面的排水口未完全封闭,处于半开半合的状态,并且下水道排水管上都是污渍;⑤精加工间油烟机上方的排烟管道锈迹斑斑,油渍厚重(油渍处于饱和状态,整个排烟管道已看不清原本的模样)⑥精加工间操作台上摆放有各种食品调料(辣椒段、花椒、食用盐等),直接敞开存放,未做任何防护措施。
现已查明,2026年4月20日,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陈飞经营的竹山县秦古镇醉轩阁锅巴饭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场所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竹市监责改[2026]516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竹监当罚[2026]516号),责令当事人在2026年5月6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了警告。截止6月1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回头看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仍存在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截止执法人员回头看现场检查时,没有消费者投诉或者反馈在当事人店内就餐后出现不良反应的情况。...[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
当事人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已取得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
当事人三防措施不到位的违法行为,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已取得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
综合考虑自由裁量依据,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500元(贰仟伍佰元)整。
2.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5日内改正。
3.三防措施不到位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5日内改正。
2500.00元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