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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好运烟酒茶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49T0QM6R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仙桃市星城国际26号门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4〕555号
经查,当事人彭娟、陈文虎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仙桃市好运烟酒茶商行。陈文虎从名叫郭严方的熟顾客手中回收的涉案11瓶假冒“贵州茅台酒”,双方约定以每瓶2200元的价格收购,陈文虎拿到武汉鹿超酒业去鉴定完成后由郭严方来收款,因为没有完成鉴定,所以这11瓶“贵州茅台酒”还没有来得及付款。顾客郭严方,男,40岁,已婚,高中,身份证号421083198409023555,电话号码13407229007,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洪湖市黄家口镇宋墩村4-12号。现居住在仙桃市复兴城,任职于湖北康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据郭严方说明,涉案11瓶“贵州茅台酒”是其战友李兵(湖南人,在湖南行政单位工作)赠送,郭严方和李兵均不从事酒类产品的销售,属私人之间相互来往,不存在经营关系和金钱交易。 彭娟、陈文虎不能提供上述涉案11瓶假冒“贵州茅台酒”的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及相关购销记录。陈文虎说明其仙桃市好运烟酒茶商行正品“贵州茅台酒”销售价格为每瓶2600元,据此计算,本案涉案产品的进货金额为24200.00元,本案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8600.0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及调查手段局限,执法人员未能查出当事人本次检查之前是否销售过假冒“贵州茅台酒”,本案没有计算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的涉案11瓶假冒“贵州茅台酒”;2.处罚款28600.00元,上缴国库。
286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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