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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吉庆食品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忠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1MA19BAYN9W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龙景路2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5〕63号
2025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龙江县吉庆食品超市检查,发现该商店的货品展示柜上摆有带有“耐克”字样的袜子(二双),当事人不能提供该产品的授权书及商标注册证书,执法人员现场对涉嫌侵权的带有“耐克”字样的产品予以扣押。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我局于2025年5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5月21日,我局向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协助,对龙江县吉庆食品超市销售的二双带有“耐克”字样的白色袜子进行鉴定,经商标权利人公司鉴定,该产品非商标权利人公司生产的“耐克”品牌商品,鉴定结果为假冒(耐克)品牌袜子,当事人行为涉嫌侵犯了商标权利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调查,龙江县吉庆食品超市于2024年1月11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卷烟、蔬菜水果、日用杂品、小百货零售。当事人于2025年3月中旬从推销员手中以每双2.00元的价格,购买二双带有“耐克”字样的袜子,据当事人陈述,购进上述商品时,不知道是注册商标的商品,也不知道需要授权才可以销售,截止被发现,上述商品尚未销售,无违法经营额。 调查认定的事实:龙江县吉庆食品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检查龙江县吉庆食品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2.询问笔录1份,证明龙江县吉庆食品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从《财务清单》一份,证明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强制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涉案商品予以扣押的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龙江县吉庆食品超市有合法营业资质。 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李忠江身份。 6.照片一张,证明龙江县吉庆食品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7.协助辨认/鉴别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依法委托商标
责令龙江县吉庆食品超市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带有“耐克”字样的袜子(两双); 2.罚款200.00元。
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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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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