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逸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石道才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1MA06BPKC6Y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西康路36号跃1-6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和平卫媒罚﹝2025﹞0001号
石道才为负责人的天津逸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位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西康路36号跃1-6层的公共场所(旅店)自2025年05月16日至2025年07月23日客房未设置防蚊蝇纱网的病媒生物(蚊蝇)防治设施,在2025年07月23日被天津市和平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责令于2025年08月07日前改正的情况下逾期不改正。
依据《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天津市爱国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中“未设置病媒生物防治设施或者未进行经常性病媒生物杀灭的”的裁量情节及基准、裁量类别为“从轻”,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25-10-29
2
津和平卫公罚﹝2025﹞0003号
天津逸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逸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西康路36号跃4-6层的公共场所(旅店)(1)自2025年03月01日至2025年04月23日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张晓敏从事前台接待顾客工作,自2025年04月17日至2025年04月23日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牟林梅从事客房清扫工作;(2)自2024年04月13日至2025年04月23日未对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3)自2025年04月17日至2025年04月23日5楼布草间放置清扫工具、杂物及其他无关物品,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棉织品)进行保洁和自2025年04月17日至2025年04月23日5楼消毒间放置清扫工具、杂物及其他无关物品且在客房的洗脸池内清洗非一次性杯饮具,未在消毒间消毒,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非一次性杯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2019)4。3。3、4。9。1d)、4。9。2c)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9]1号)中“严禁在客房内清洗消毒公共用品用具”的要求。以上事实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给予该单位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2500。00)的行政处罚。
25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07-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