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闪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阳光新城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岳建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5MA45WKWU7B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福彩路2号3号楼1单元14-15层1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处罚〔2026〕262号
2026年3月23日,我局接12315线索(编号:1410105002026032346565255)称郑州闪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阳光新城分公司在拼多多网店“美妆化妆品超市”销售的“玉泽婴幼儿舒缓特护霜”产品备案功效为保湿舒缓,在网店宣传该产品具有修复的功效,其行为涉嫌虚假宣传。2026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与负责人一起登录其拼多多网店,发现举报情况属实,违法行为存在,执法人员当场对违法线索予以截图录屏进行取证,并对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是2021年2月1日在拼多多平台注册“美妆化妆品超市”网店,该产品是2025年12月23日在该网店上架销售的。当事人提供有该产品备案信息,产品检测合格报告,厂家资质,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经调查,当事人在拼多多网店销售的“玉泽婴幼儿舒缓特护霜”产品网页宣传的内容是干国伟制作的,双方签署有合作协议,每套设计费为50元,制作好的宣传内容由拼多多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推广并发布。当事人提供有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的推广服务协议。付款方式为以自主预存充值的方式向拼多多平台缴纳推广服务费,该产品于2025年12月23日上架到发现违法行为,累计充值推广服务费共计444.07元,我局认定该篇广告制作费用为494.07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以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 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3.1.1“裁量等级从轻;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广告;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以上3.6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发布违法广告,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1581.02元。
1581.02元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