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剑阁县元山镇宝洁酒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小宾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10823MA63T0G86Q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宝田村4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剑市监处〔2023〕51082323000311号
2023年8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工作人员依法对剑阁县元山镇宝洁酒厂销售的小麦酒进行监督抽检,样品名称:小麦酒,酒精度数:45%,抽样数量:2L,抽样基数:25L,样品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检验。2023年8月31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出具了上述小麦酒的检验报告(№:20234718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202347184)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样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如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在七日内申请复检。当事人对该检验结论无异议、放弃复检权利。2023年9月18日,经分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李小宾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抽样批次的小麦酒。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10月11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从事散装白酒生产经营,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当事人于2023年7月18日在该经营部生产了上述小麦酒(45%vol)25Kg,生产时主要使用原料为小麦和辅料酒曲,生产后在经营场所销售给附近的村民,销售价格10元/Kg。据当事人陈述,上述小麦酒自制后均在剑阁县元山镇宝洁酒厂进行销售,至我局执法人员9月11日现场检查时已销售完毕,该批次小麦酒货值金额250元。
罚款0.6450万元
6450.00元
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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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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