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登巅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谈王成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7MA49FW0P6C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道东二产业园财富二路8号厂房134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7-18
(2022)鄂0192民初15488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杭州初忆科技有限公司
谈**,武汉登巅商贸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3-03-28
(2022)沪73民初748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深圳由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
武汉登巅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锦昱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3
2023-03-16
(2022)沪73民初748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深圳由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
武汉登巅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锦昱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4
2023-02-08
(2022)沪73民初748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深圳由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
武汉登巅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锦昱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5
2022-11-17
(2022)沪73民初748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深圳由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
武汉登巅商贸有限公司,广州锦昱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6
2022-09-16
(2022)沪0104民初318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杭州由莱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登巅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7
2022-06-29
(2021)沪73民初610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深圳由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
武汉登巅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8
2022-03-10
(2021)沪73民初610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深圳由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登巅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9
2021-10-27
(2021)沪73民初610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深圳由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登巅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10
2021-10-21
(2021)沪0104民初1644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杭州由莱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登巅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10
2022-09-29
(2022)沪0104民初3184号之一
侵害商标权纠纷
杭州由莱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10-10
2022-09-28
(2022)沪0104民初318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杭州由莱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7-01
2022-06-27
(2021)沪73民初610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深圳由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税一稽罚﹝2024﹞11号
经检查你单位经营的拼多多店铺“怡家电器进口专营店”的涉税情况及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经法定代表人确认“怡家电器进口专营店”是你单位经营的企业网络店铺,并提供了相关注册资料。此外,法定代表人还经营了“方方与蛇哥”、“Venus海外进口店”、“Aphrodite海外进口店”和“东菱DONLIM店”四个网络个人店铺,并提供了相关注册资料。“怡家电器进口专营店”在拼多多网站平台上绑定了两个提现银行账户作为提现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阳逻开发区支行,账号:6236682870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武汉市鲁巷支行,账号:62179952003********),除“怡家电器进口专营店”外,其余四个网络个人店铺也用上述两个账户提现。“怡家电器”的网络平台提现收入(含税)18,422,476.00元,拼多多网站平台每笔订单按6‰的比例抽取手续费(技术服务费),上述两项收入均未在你单位的账务上做收入处理,也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另外,涉案发票中一自然人于2021年11月在“怡家电器”上订购了一个优惠价220元、实际价格是229元的“卡特马克不粘锅”,并要求开发票。法定代表人就让其供货人卡特马克.摩飞出具了一份“义乌润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具《浙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并按购买人的要求将发票在拼多多网站上上传于购买人,未支付手续费。上述事实,造成你单位少缴以下税(费):1.增值税:你单位开业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8月1日起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1年08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未取得已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于2023年10月25日,提供了天津嘿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2023年4月27及以后开具的2021年08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已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截至目前,上述发票未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扣税凭证信息用途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2021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事项通知》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2021年5月8日至6月30日申报免税销售额78,440.72元,少列收入4,226,087.22元,少报销售额4,226,087.22元,04-06月(季报)应补缴增值税43,045.28元;2021年7月申报免税销售额21,749.04元,少列收入2,413,561.56元,少报销售额2,413,561.56元,应补缴增值税24,353.11元;2021年8月
对你单位少申报缴纳增值税中的395,594.78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25,332.68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拟处定性偷税少缴税款部分50%的罚款210,463.73元(其中:增值税罚款197,797.3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2,666.34元)。
210463.73元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01-2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2-06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