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本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小菊 | 注册资本:1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4MABPHMPR2W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罗浮社区罗浮家园4、5栋3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09
(2025)浙0324民初55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本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嘉运大酒店有限公司
永嘉县人民法院
2
2025-05-27
(2025)浙0324民初55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本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嘉运大酒店有限公司
永嘉县人民法院
3
2025-05-22
(2025)浙0324民初55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本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山盟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永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4﹞272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3月22日,被处罚人温州本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罗浮社区罗浮家园4、5栋301室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鲜鸡蛋(购进日期2024年03月20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温州本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违法所得31.52元人民币;二、罚款人民币140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温州本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违法所得31.52元人民币;二、罚款人民币14000.00元。
14000.00元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