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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鸿运包装耗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9法院公告 5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涂秋辉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1MA380K450Q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梅林交管站东侧,梅林鸽子店后侧50米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04
(2025)赣0981民初72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丰城市人民法院
2
2025-12-23
(2025)赣0981民初72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丰城市人民法院
3
2024-12-10
(2024)川1025民初60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丰城市鸿运包装耗材有限公司
内江乐盛购百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资中县人民法院
4
2024-07-10
(2024)赣0981民初21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丰城市鸿运包装耗材有限公司
益阳市资阳区世纪化联生活超市,徐*
丰城市人民法院
5
2024-07-08
(2024)赣0981民初21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丰城市鸿运包装耗材有限公司
徐*,益阳市资阳区世纪化联生活超市
丰城市人民法院
6
2024-05-23
(2024)赣0981民初21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丰城市鸿运包装耗材有限公司
徐*,益阳市资阳区世纪化联生活超市
丰城市人民法院
7
2024-05-17
(2024)赣0981民初21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丰城市鸿运包装耗材有限公司
徐*,益阳市资阳区世纪化联生活超市
丰城市人民法院
8
2023-05-24
(2023)赣0981民初17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丰城市鸿运包装耗材有限公司
聂**
丰城市人民法院
9
2023-04-06
(2023)赣0981民初17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丰城市鸿运包装耗材有限公司
聂**
丰城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09
(2025)赣0981民初72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
付**
裁判文书
丰城市人民法院
2
2025-12-18
买卖合同纠纷
丰城市鸿运包装耗材有限公司
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丰城市人民法院
3
2024-11-25
(2024)赣0981民初21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丰城市鸿运包装耗材有限公司
徐超;益阳市资阳区世纪化联生活超市
裁判文书
丰城市人民法院
4
2024-07-16
(2024)赣0981民初21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丰城市鸿运包装耗材有限公司
益阳市资阳区世纪化联生活超市;徐超
裁判文书
丰城市人民法院
5
2024-05-23
买卖合同纠纷
王**
益阳市资阳区世纪化联生活超市;徐超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丰市监处罚﹝2026﹞10号
现查明,1.福建中润华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受检的“塑料购物袋(32#订制购物袋(双色))”,经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所检测,该塑料袋公称厚度为0.025mm、最小厚度为0.022mm、有挂耳,环保要求不符合GB/T21661-2020《塑料购物袋》中“公称厚度大于等于0.030mm、最小厚度标准大于等于0.025mm、不应带有袋本体外的附件如挂耳等”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QG202501486。检样数量:40个,备样数量:30个。丰城市鸿运包装耗材有限公司共向福建中润华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销售200公斤“塑料购物袋”(32#订制购物袋(双色))。单价为11.2元/公斤,货值金额2240元。生产成本为9.8元/公斤,总成本1960元。2.江西省共青城大泽泰鹏泰超市有限公司于2025年8 月12日受检的“非食品直接接触塑料购物袋”(30购物袋(全新料)),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检测,实测宽度最大值为461mm、最小值为460mm,宽度偏差不符合GB/T21661-2020《塑料购物袋》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A2250574705119C。检样数量:40个,备样数量:20个。丰城市鸿运包装耗材有限公司共向共青城大泽泰鹏泰超市有限公司销售16公斤,售价10.8元/公斤,总货值172.8元。生产成本9.8元/公斤,总成本156.8元。上述产品商家已全部使用完毕,无法召回,总计成本共2116.8元,货值金额共2412.8元,违法所得共296元。当事人提供了销售票据,无法提供生产成本单据。2025年4月2日和2025年12月16日当事人均因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塑料购物袋的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被我局给予以了行政处罚。
我局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并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96元;2.罚款6032元。以上罚没款合计:6328元。
6032.00元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6
2
赣丰市监产处罚﹝2024﹞29号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塑料购物袋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塑料购物袋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2360.00元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