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祥市民生屠宰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岑庆东、崔伟恒、胡绍文 | 注册资本:27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1481799713772W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凭祥市夏石镇夏石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凭市监处罚﹝2024﹞120号
2024年8月13日,我局在12315平台收到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的举报单,称有群众来电反映凭祥市夏石镇夏石中学附近的民生屠宰厂2023年以来提供的活猪存在缺斤少两的情况,每头猪称重的重量比实际会多5斤左右。2024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崇左市计量测试研究院对民生屠宰厂正在使用的2台电子秤进行使用中检查,现场有2台电子秤(计量器具),生产厂家均为上海耀华称重系统有限公司,产品型号XK3190-A12+E,显示仪表编号分别为2212036559、2309124649,生产日期分别是2022.12,2023.09,最大检定分度数均为nind=3000。经崇左市计量测试研究所工作人员现场测试,上述电子秤称量在超过24KG以上时重量均超出误差范围,现场还发现该厂正在使用的电子秤未经强制检定,这两台电子秤显示的计量数值单位为市斤,未发现检定合格标志及封签,未发现秤体上有计量器具标识。当日,我局委托崇左市计量测试研究所对上述2台电子秤进行检定,崇左市计量测试研究所检定后并出具了2份《崇左市计量测试研究所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力磅字第202408101号、力磅字第202408102号),结论为:显示仪表编号为2212036559、2309124649的电子秤均无有效铅封、在明显易见位置无计量器具标识内容、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效期内的检定合格标志、未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测量示值超过最大允许误差,其中:(1)2212036559电子秤实际分度值为500g,在配合凭祥市市场监管局使用中检查的示值误差如下:在120kg测量点,该秤示值为122kg,示值误差为+2000g,该点最大允许误差为±250g;在180kg 测量点,该秤示值为183kg,示值误差为+3000g,该点最大允许误差为±250g;在240kg测量点,该秤示值为244.5kg,示值误差为+4500g,该点最大允许误差为±250g;(2)2309124649电子秤实际分度值为500g,在配合凭祥市市场监管局使用中检查的示值误差如下:在120kg测量点,该秤示值为122kg,示值误差为+2000g,该点最大允许误差为±250g;在190kg测量点,该秤示值为192.5kg,示值误差为+2500g,该点最大允许误差为±250g;在240kg测量点,该秤示值为243.5kg,示值误差为+3500g,该点最大允许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秤,可并给予1000元的罚款;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建议没收上述2台不合格电子秤,可并给予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综上,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上述2台不合格电子秤;2.罚款2000元。
3000.00元
凭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