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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区唐豪食品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唐豪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18MA5UHW29XE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东升大道65号(自主承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永川市监处罚〔2024〕450号
当事人在2011年9月30日注册成立永川区唐豪食品经营部,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00118MA5UHW29XE,经营者为唐豪,经营地址为重庆市永川区东升大道65号,主要经营产品为白酒。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JY15001181095657,有效期至2028年8月23日。2024年7月12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在售的高粱白酒(规格型号:散装称重、酒精度52%vol,购进日期:2023-12-1)进行抽检,并于2024年7月31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0:2024-03GA07034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明确表示对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没有异议,认可以上抽检的过程和结论。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日以8元/L的单价从上门推销商户处购进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白酒110L,进货金额88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送货单、供货商具体信息和商品合格证明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批次白酒110L,现场扣押了100L,抽检用了2L,免费供人品尝8L,销售单价为16元/L,货值金额为16元/L110L=1760元。当事人该批次白酒只销售了2L,销售单价为16元/L,故违法所得为2L*(16元/L-8元/L)=16元。当事人知晓检验结论后,于2024年8月2日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不合格批次白酒召回通知,对销售出去的不合格白酒进行召回,因消费者食用等原因,当事人未召回有不合格批次的白酒。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 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高粱白酒100L(规格型号:散装称重、酒精度52%vol,购进日期:2023-12-1);3、没收违法所得16元。
5000.00元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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