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雷山县西江镇苗家特产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孟良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4MA6EC5FR69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西江镇营上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雷市监处罚[2025]174号
经查,当事人所销售手撕风干鸭肉从四川广汉天府实业有限公司采购购进,建立有进货台账记录,具体购进时间2025年7月28日;2025年8月19日被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查获时,因当事人员工请假,未及时张贴产品标签标识,疏于管理,放置在店门口进行销售。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标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2025年7月19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无标签标识食品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5年7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经营无标签标识食品送达的《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雷市监强制〔2025〕174号)及《财物清单》(雷市监物〔20254〕174号)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证据三:2025年7月19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拍摄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图片3张,证明当事人门头牌匾名称、地址、经营现场情况; 证据四:2025年7月24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拍摄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图片3张,证明当事人摆放并经营上述无标签标识食品的现场情况和扣押情况; 证据五:2025年8月2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及经营者个人身份; 证据六:2025年8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无标签标识食品违法事实。
罚款0.3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3000.00元
黔东南州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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