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安顺开发区佳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龙著坤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490MA6J9DGA36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王府大商城负一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22
(2023)黔0402民初38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贵州安顺开发区佳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澳莎菲儿美容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曹**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2
2021-03-11
(2021)黔0402民初893号
租赁合同纠纷
贵州安顺开发区佳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安顺开发区麦法士快餐店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开市监处罚﹝2023﹞89号
现查明:1.当事人证照齐全,具备食品经营资质。2.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属实,涉案货值690元。3.当事人未能提供购进涉案批次“老姜”的合格证明文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属实。4.当事人开展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但召回数量为0,违法所得690元。5.当事人未因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过,属初次违法。6.本局于2022年6月24日,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作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属二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贵州安顺开发区佳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龙著坤《居民身份证》、受委托人范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检验报告》(№:XBJ23520407690248769)1份;《现场笔录》1份;《检验结果告知书》(安开市监检告〔2023〕12号)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存在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同时,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贵州安顺开发区佳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信息截图》1份;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送(销)货单》(编号:1259849)和《微信付款记录》复印件各1份;《入库记录》和《销售记录》复议件各1份;《召回通知书》1份;《不合格食品召回情况和整改报告》1份;《减轻处罚申请》1份。证明:1.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属实,涉案货值690元。2.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属实。3.当事人开展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但召回数量为0,违法所得690元。4.当事人未因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过,属初次违法。5.本局于2022年6月24日,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作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属二次违法。 证据四:《案件来源登记表》和《立案审批表》各1份。证明本局按照规定对案件来源进行登记并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罚款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0元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1
2
开市监处﹝2023﹞49号
1.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属实。 2.因本案属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的价格违法行为,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无法确定商品应当执行的价格,其违法所得金额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各1份,证明本局按照规定对案件来源进行登记并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贵州安顺开发区佳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龙著坤、受委托人范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现场笔录》1份、《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卷页》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证据四:我局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上述商品的《入库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属实,当事人对该行为认可无异议。 证据五:《安顺市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微信聊天记录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2023年3月7日立案调查前已多次提醒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完善商品价格标签。
罚款0.2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30
3
安开市监处罚﹝2023﹞29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属实;当事人货值金额共计24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42元;涉案产品库存2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贵州安顺开发区佳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龙著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范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被委托人身份合法。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共3页;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03ZD090559)1份共9页;本局下达的《检验结果告知书》(安开市监检鉴结〔2023〕03号)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存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共3页,送货清单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国家标准的LED台灯的数量、进货数量、进货单价、销售单价。
罚款0.04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410.00元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