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开心万家福购物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唐相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223MA5QC8HD1C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鹿寨县鹿寨镇建中东路1号鹿寨名辰地王国际商业一、二、三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06
(2023)桂0223民初2217号
劳动争议
鹿寨县开心万家福购物超市
潘**
鹿寨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鹿寨市监处罚〔2025〕88号
一、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3MA5QC8HD1C)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502230051805)。二、投诉举报人于2024年9月11日在当事人处购买了一盒“比时奇打糕”产品,该盒“比时奇打糕”产品外包装上的配料表上,标示有食用盐;营养成分表上,标示的“钠”含量为“每100克”含有“0毫克”、“营养素参考值%”标示为“0%”;根据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6.1条表1中的规定,钠的“0”界限值(每100g或100mL)为≤5mg,也就是说当(每100g或100mL)钠的含量数值≤5mg时,,其含量应标示为“0”;反过来,纳含量标示为“0”时,(每100g或100mL)钠的含量数值≤5mg。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涉案食品“比时奇打糕”钠的含量标示错误,我局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也未发现有涉案食品“比时奇打糕”钠的含量标示错误。因此,投诉人称声的涉案食品“比时奇打糕”钠的含量标示错误的事实不予采信,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不成立。三、上述涉投诉举报的“比时奇打糕”产品是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举报人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4日,产品图片上有“豆沙馅、黑芝麻馅”、“制造商:柳州市雅发糖果饼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当事人提供了《柳州市雅发糖果饼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该复印件的内容显示“生产日期”为“2024/05/04”的“打糕(豆沙馅黑芝麻馅)”为“合格”产品。四、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涉案“安康一次性多彩吸管”产品的符合性声明,也不能提供其说明书或其他随附文件。五、上述涉案“安康一次性多彩吸管”是当事人于2024年4月13日购进,购进数量是24包,购进金额是32.4元;购进后至2025年1月24日的时间段内当事人共销售上述涉案“安康一次性多彩吸管”18包,销售金额为68.21元,销售单价是每包3.80元,未销售的6包上述涉案“安康一次性多彩吸管”的货值金额为22.80元,本案的违法所得为68.21元;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本案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安康一次性多彩吸管”的货值金额为:68.21+22.80=91.01元。六、上述涉案“安康一次性多彩吸管”包装上标注的“被委托方:开平市联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是生产商
没收涉案产品“安康一次性多彩吸管”5包、没收违法所得43.91元、罚款150元。
150.00元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7
2
鹿寨市监处罚〔2024〕208号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3月28日、4月1日从柳州市柳北区茂新农副产品经营部共购进了30袋涉案的“乡村农家蛋”产品用于销售,当事人购进涉案的“乡村农家蛋”产品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送货单》和产品的《检验报告》。当事人陈述涉案的“乡村农家蛋”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有:“乡村 天然营养 农家蛋 健康食品 纯生态 保健康”、“ 纯野外放养土鸡蛋 保证蛋的时间不超过5天收购,严格把关,百分百保证是纯谷物喂养的农户土鸡蛋,营养价值高,无激素,与市场上相比这蛋独一无二,为孕妇儿童提供优质蛋白质维生素和氨基酸。”等内容的标签标识在当事人购进该“乡村农家蛋”产品时就已经挂在外包装上了,不是当事人张贴的。
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局寄送的《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函复》(柳北市监函[2024]31号)显示,涉案“乡村农家蛋”是供货商柳州市柳北区茂新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给当事人的,《送货单(No808147)》、《送货单(No22032879)也是该供货商出具给当事人的,涉案“乡村农家蛋”上的标签标识是供货商供货给当事人时随带在产品网袋包装上的。即办案人
对当事人销售未按要求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销售隐匿企业地址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9元、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元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2
3
鹿寨市监处罚〔2024〕185号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专利产品情况如下:1.兔子闹钟,其外包装标示有:“专利产品 仿冒必究”,型号:AY17194,品名:兔子打铃钟,产地:广东?佛山,执行标准:GB/T 6046-2016等字样,产品上未见标注有生产厂家及专利号,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钟表(AY17193兔子)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经本局执法人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专利检索查到钟表(AY17193兔子)与当事人销售的“兔子闹钟”型号:AY17194外观相似,但不能证实当事人提供的钟表(AY17193兔子)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为其销售的“兔子闹钟,型号:AY17194”的专利,且钟表(AY17193兔子)的专利权人为王海军,当事人提供的“兔子闹钟”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显示是佛山市南海奥祥钟表厂,当事人也未能提供专利权人王海军授权给生产厂家使用该专利的授权书。2.南宝高级家庭用品多功能吸盘挂钩,其外包装标示有:专利号:ZL201230550306.6 ZL201330010502.9 ZL201230550302.8,制造商:阳东县南宝日用五金制品厂等字样。当事人未能提供此产品的专利证书,经本局执法人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500.00元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