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荒集团黑龙江八五三农场有限公司热力服务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乃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3002132023300K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八五三农场清源区5委30幢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5-05
2019-04-01
(2019)黑8109民初84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战**、战**等与黑龙江省八五三农场热力服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市监处罚〔2026〕1号
2025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北大荒集团黑龙江八五三农场有限公司热力服务中心开展检查,经现场检查及核查收费票据,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两种行为:一是安装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水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42号)的规定,当事人用于水费结算的水表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实行强制检定。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二是当事人在2021年至2024年向宝清县八五三农场中学、宝清县八五三农场清河小学收取的水费,未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2.8元/吨的政府定价,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025年10月20日,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指定刘炳彤、张海鹏为办案人员,立案调查。
经查,一是北大荒集团黑龙江八五三农场有限公司热力服务中心现用水表于2023年安装使用,当事人提供了购买水表时向厂家索要的水表检测报告,未能提供在用水表有效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水表上贴有合格证,没有检定合格贴,当事人在安装使用水表之前没有进行首次检定。二是当事人收取水费执行《宝清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同意八五三农场继续按黑垦价发〔2016〕95号执行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宝发改〔2021〕112号)文件要求,文件中规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2.80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5.50元/吨。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通过核查票据,当事人向宝清县八五三农场中学、宝清县八五三农场清河小学收取水费的价格为5.50元/吨,执行的是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取的水费统一上缴八五三农场财政,上述两所学校2021年7月之前归属八五三农场管辖,学校的水费由八五三农场财政拨款,当事人多收取水费的行为无利益受害方,不予追究,2021年7月上述两所学校划归宝清县之后,学校的水费由宝清县财政拨款。自2021年7月至2024年,当事人向宝清县八五三农场中学2021年下半年收取水费3734.5元,2022年收取水费14750.5元,2023年收取水费16643元,2024年收取水费9834元,向宝清县八五三农场清河小学2021年下半年收取水费4229.5元,2022年收取水费12936元,2023年收取水费12787.5元,2024年收取水费7491元,合计共82406元。经核算,当事人多收水费共计40453.85元,我局于2025年10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宝市监价责退告字〔2025〕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要求。2025年11月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宝市监责退〔2025〕3号),责令当事人在15天内将多收价款返还给涉事学校。2025年11月1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关于退还学校2021下半年至2024年度部分水费的说明》,我局对当事人与上述两所学校就退还水费事宜的协商结果说明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
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伍佰元(¥500)。对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万捌仟叁佰壹拾柒元柒角(¥28317.70),合计罚款贰万捌仟捌佰壹拾柒元柒角(¥28817.70)。
28817.70元
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