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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附大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立波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4MA4K48E64D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三路8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8
合伙合同纠纷
程*,武汉楚天医院
朱**,陈**,武汉附大医院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2
2024-05-29
(2024)鄂0104民初2932号
名誉权纠纷
武汉附大医院有限公司
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张**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硚卫医罚﹝2026﹞004号
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告知患者替代医疗方案、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诊疗不规范
警告,并处9万元罚款
90000.00元
武汉市硚口区卫生健康局
2026-03-07
2
硚市监处罚﹝2026﹞54号
一、诊疗项目“护理”违规收费问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指出“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服务。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据自身特点,提供特色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即当事人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如“护理”,但需公示其内涵。当事人于2024年6月份起,在门诊开设并公示诊疗项目“护理”,收费标准150元/次,未设立及公示该项目内涵、护理内容和护理级别。2025年6月硚口区卫生健康局指出该项目收费不合理,当事人于2025年7月18日取消该项目。上述“护理”项目开设期间,患者在当事人处就诊,在医生开具“ZRL-II-2A腔道热疗仪”、“ZYT场效导融治疗”、“PLS脉冲导融治疗”等治疗时,会同时开具“护理”项目。当事人安排护士的护理内容为:在患者使用“ZRL-II-2A腔道热疗仪”、“ZYT场效导融治疗”、“PLS脉冲导融治疗”这3种医疗器械治疗时,对患者全程进行陪同观察,主要观察患者的就诊状态及医疗器械是否正常运行、对治疗时患者局部温度过高的问题进行调整。当事人在取消“护理”项目后,在开展上述这三种诊疗项目时,仍提供护士对患者进行上述护理服务,且当事人未对上述三种医疗器械使用诊疗项目进行加价处理,即未转嫁“护理”项目费用至其他诊疗项目中。二、未开展“佳宝电子镜检查”项目,收取50元/次的费用的问题。当事人“佳宝电子镜检查”项目,收费系统定价为50元/次,当事人未公示该诊疗项目价格,未设立及公示项目内涵。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无佳宝电子镜设备,也无法提供购买佳宝电子镜证据材料及患者的佳宝电子镜检查报告。当事人“阴道镜检查”和“体格查验(当事人提交情况说明称自2024年6月份后当事人阴茎震动阈值检测项目使用“男性生理多参数检测仪”检查更名为“体格查验”)”项目,价格分别为60元/次和15元/次。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医疗器械“数码电子阴道镜”和“男性生理多参数检测仪”,当事人诊疗系统可以开具上述检查项目。患者梁某、丁某海及林某策均在开具“佳宝电子镜检查”项目当日,同时开具了“体格查验”项目,当事人所述以“体格查验”项目套用“佳宝电子镜检查”项目理由不成立。患者谢某波2025年11月14日、15日均开具了“佳宝电子镜检查”项目,但未见当日检查报告。当事人自2024年3月24日至2025年12月15日违规收取“佳宝电子镜检查”项目费用共计2435人次,60467.27元,部分患者收取费用有折扣,均未见患者的检查报告。当事人收取“佳宝电子镜”检查费用,但未提供服务。认定违法所得为60467.27元。本局于2025年12月25日起责令当事人30日内退款,截止至2026年1月25日,共计退款550元,剩余59917.27元未退款。三、给患者开具包皮整形术但收取超出包皮整形术价格的问题。当事人于2025年12月之前公示有诊疗项目“包皮环切术”580元/次、“包皮整形术”1280元/次和“包皮整形美容术”2680元/次,上述三种诊疗项目本质上均为包皮环切手术,仅使用手术工具不同,分别对应传统手术刀、激光设备和电刀设备的方式,为区分其定价,当事人设立了上述三种不同的收费手术项目并公示了价格,但并未公示其内涵。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1日给患者林某策开具了“包皮整形术”手术项目申请单并收费1760元,手术记录可见“激光环形切除过长包皮”描述。该患者“包皮整形术”实际收取的费用1760元高于项目公示的价格。当事人多收价款480元,违法所得480元。2025年11月19日,当事人已向患者林某策退款5500元。四、给患者谢某波2025年11月13日开具的两次PLS脉冲导融治疗、2次体外脉冲式超声治疗并分别收取对应2次费用,但实际只分别执行1次操作治疗的问题。当事人门诊日志中记录患者谢某波2025年11月13日在当事人处接受了“超声波+脉冲”的治疗一次,即上述PLS脉冲导融治疗和体外脉冲式超声治疗的相应缩写。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3日给患者谢某波收取了2次PLS脉冲导融治疗费用和2次体外脉冲式超声波治疗费用,费用共计6830元(3415元*2)。2025年11月15日,当事人又给患者谢某波开具上述同样治疗并收取相同费用,当日门诊日志记录了不同时段的治疗两次。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给患者谢某波2025年11月13日开具的两次PLS脉冲导融治疗、2次体外脉冲式超声治疗都分别执行了2次治疗操作。综上,可认定当事人给患者谢某波提供的诊疗服务次数少于患者谢某波支付给当事人诊疗服务费用对应的次数。经抽查当事人其他接受过相关项目治疗的患者“门诊病人清单”和对应门诊记录,未发现其他收费次数与实际执行次数不一致的情况。认定当事人多收价款3415元,违法所得3415元。2025年12月4日,当事人已向患者谢某波退款25472元。
一、当事人“护理”医疗服务项目未公示项目内涵、护理内容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给患者林某策实施手术项目为“包皮整形术”但实际收费超出该手术项目公示的价格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2000元。二、当事人未公示诊疗项目“佳宝电子镜检查”的价格并收取患者该诊疗项目费用但未提供相应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和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9917.27元、罚款120934.54元。三、当事人对患者谢某波收取了诊疗费用但未执行相应次数诊疗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该行为不予处罚。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9917.27元;2.罚款122934.54元;罚没款合计182851.81元。
122934.54元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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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