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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渡区亮金金灯饰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小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11MA6N1HUA32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中林建材城G区10栋23-2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处罚〔2025〕929号
1、该经营部经营范围:照明器具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该经营部销售的“筒灯”产品经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按GB7000.1-2015、GB7000.202-2008检验,所检项目:“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项目不符合GB7000.1-2015《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实验》、GB7000.202-2008《灯具 第2-2部分:特殊要求 嵌入式灯具 》标准要求 ,判定为不合格。 3、该批产品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产品是因检验机构需要,经营者在市场上调的货,型号规格为:HS-L2725-7E-1,共进了2台,进货价格:5.00元/台,销售价10.00元/台。 4、产品进货价格为5.00元/台,销售价是10.00元/台,货值金额:10.00元/台×2=20.00元。违法所得:1×(10.00元/台-5.00元/台)=5.00元。
官渡区亮金金灯饰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筒灯”; 2.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 “筒灯”1台; 3.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的罚款:32.00元; 4.并处没收违法所得:5.00 元。 罚没款合计:37.00元,上缴国库。
32.00元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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