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华康肾病专科医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葛俊英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62259082624XH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淇县工业路中段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8-16
(2022)豫0603知民初35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
淇县华康医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2
2022-08-09
(2022)豫0603知民初35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
淇县华康医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3
2021-08-20
(2021)豫06民终817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王**,刘**,刘**,刘**
淇县华康医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08-20
(2021)豫06民终817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淇县华康医院,王宏英等四人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0-05-08
(2020)豫0622民初394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刘**
淇县华康医院
淇县人民法院
6
2019-10-22
(2019)豫0622民初142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王**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尚**,新乡(县)龙华医院,淇县华康医院,罗**,闫*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7
2019-06-12
(2019)京0491民初3641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
淇县华康医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8
2019-04-02
(2019)京0491民初3641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
淇县华康医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9
2019-03-15
(2019)京0491民初3640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
淇县华康医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12
2022-08-09
(2022)豫0603知民初35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淇县华康医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3-30
2019-12-17
(2019)豫0622民初142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李**等与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0766.70元
民事案件
3
2019-10-09
2019-06-26
(2019)京0491民初3641号
民事案由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淇县华康医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13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9-09-27
2019-06-22
(2019)京0491民初3640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淇县华康医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5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9-07-29
2019-06-15
(2019)豫0105执113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淇县华康医院、河南省嘉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62.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淇市监处罚﹝2026﹞275号
经查,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1)“厨邦零添加料酒”已超期(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5日,保留期18个月,净含量:500ml,产品标准号:SB/T10416,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44172100,产地:广东省阳江市),已开封使用,现剩余于30mL。(2)“肖家香料致孜然粉”已超期(生产日期2025年1月8日,保质期18个月,产品标准化号Q/Lxx0001S,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1030200086,产地:河南省洛阳市);已开封使用,净含量35克,现剩于15克。当事人陈述:“单位食堂采购的所有食品原料未建立采购记录、菜品加工记录及销售记录,也未查验留存购货发票及供货商的相关资质、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超过2026年06月15日后“厨邦零添加料酒”和超过2026年07月8日后 “肖家香料致孜然粉” 使用、销售情况记不清了;上述两种过期原料购进时间、数量情况也记不清了,两种过期原料是食堂加工炖羊肉、炖牛肉、清炖鲫鱼、红烧大鲤鱼、清蒸鲫鱼时腌制鱼肉及肉类去腥及调味使用的;食堂炖羊肉:48元/份,炖牛肉为45元/份,清炖鲫鱼20元/份,红烧大鲤鱼25元/份,清蒸鲫鱼40元/份;截止案件调查结束,未收到该单位不良反应反馈;综上,当事人使用过期原料涉案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2026年7月20日,执法人员针对2026年7月10日检查抽查中存在的问题对当事人进行第二次复查检查,当事人存在的未使用脚踩带盖垃圾桶、无挡鼠板及无法有效防止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及无食品留样柜问题已整改。执法人员随机抽查该单位食堂食品原料,经查:海天牌酱油、紫林牌陈醋和莲花牌味精当事人仍未提供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购进票据、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同时也未发现有存放变质、超过保质期单独存放场所(显著标示)及处置记录材料。我局认定当事人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30ml厨邦纯粮料酒 和15克孜然粉)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