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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旅发不夜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少波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MAA7WD3U6H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平乐大道10号商务街2号楼612号 【一照多址企业】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良市监处罚﹝2025﹞158号
经查,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 号)规定,自来水、非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属于政府定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依据《关于南宁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问题的通知》(南价格〔2009〕251号)规定,非居民生活用水水价为1.49元/立方米。依据《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发改价格〔2021〕35号)规定,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1.40元/立方米。依据《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5〕66号),一般取用地表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为0.1元/立方米。南宁市非居民用水价格2.99元/立方米=基本水价1.49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40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1元/立方米。依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城镇供水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非居民用水主要是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价格〔2018〕73号)第二点第(三)项:“转供电主体应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分摊方式,可按照各自分表电量占比、实际用电面积占比、平均分摊等方式按比例分摊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原则上收取终端用户电费、分摊电费总和不超过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转供电主体不得将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以外的人工费、修理费、资产折旧费等其他费用分摊到用户电费中,或随终端用户电费一起征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第四点第(三)项“……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2〕124号)第二点第(一)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水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现行有效)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多收水费0.15倍罚款,即罚款1923.61元。决定对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处多收电费0.15倍罚款,即罚款112441.36元。以上罚款合计114364.97元。
114364.97元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5
2
南良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2号
发现“东面对歌广场打铁花区域使用易燃装饰材料”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广西旅发不夜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0元
南宁市良庆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3-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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