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赛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梁俊 | 注册资本:4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4792270796W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176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2-14
(2020)新0104民初9787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贾*
新疆赛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2
2020-12-14
(2020)新0104民初9784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贾*
新疆赛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3
2020-12-14
(2020)新0104民初9784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贾*
新疆赛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新市区人民法院
4
2020-12-14
(2020)新0104民初9787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贾*
新疆赛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新市区人民法院
5
2020-11-11
(2020)新0104民初823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广邻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赛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6
2020-11-11
(2020)新0104民初823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广邻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赛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新市区人民法院
7
2020-09-15
(2020)新0104民初532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赛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疆赛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苏*,苏*
新市区人民法院
8
2020-07-30
(2020)新0104民初532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赛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苏*
新市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17
2022-03-24
(2021)新0104民初1649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赛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0944.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9-26
2021-09-17
(2021)新0104执3645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赛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8-24
2021-06-22
(2021)新01民终2383号
合同纠纷
新疆赛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新疆广邻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01-18
2020-12-14
(2020)新0104民初9784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贾*与新疆赛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1-01-18
2020-12-14
(2020)新0104民初9787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贾*与新疆赛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1-01-18
2020-12-24
(2020)新0104民初8239号
合同纠纷
新疆广邻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赛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2495.63元
民事案件
7
2020-11-20
2020-10-24
(2020)新0104民初532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赛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3930.15元
民事案件
8
2017-12-22
2017-11-17
(2017)新0104执3120号
付**与新疆赛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50.00元
执行案件
9
2017-11-07
2017-10-23
(2017)新01民终3316号
排除妨害纠纷
新疆赛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付**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7-10-10
2017-08-08
(2017)新0104民初607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付**与新疆赛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事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新消行罚决字(2025)第0014号
2025年1月16日,我大队监督员对位于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1769 号的信中建材市场检查时,对新疆赛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物业管理信中建材市场的使用的一批经新疆鸿顺达消防设施有限公司维修过的灭火器进行抽样送检(共50具,抽2具送检)。2025年4月2日,由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完毕回复的检验报告(编号:2025X-J-JX00129)反馈,根据《干粉灭火剂》(GB4066-2017)判定规则,经维修过的灭火器其灭火药剂不符合标准,新疆赛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使用不合格的灭火器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新疆赛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没收不合格消防产品(剩余 48 具由新疆鸿顺达消防设施有限公司维修的同批次不合格灭火器)
-元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5-09
2
乌新消行罚决字(2023)第0052号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营业前消防安全许可,擅自营业
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元整并责令停产停业
54000.00元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