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鸡东县猛龙百姓酒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洪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321MA1A0YGA4L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东风街八委(江南名府35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鸡东市监处罚[2024]5号
经查明,执法人员查处的涉案商品舍力虎冬虫夏草酒品名:冬虫夏草酒;香型:浓香型;配料:水、高粱、大麦、玉米、冬虫夏草浸泡液;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12年5月9日,包装上标有生产厂家:内蒙古奈曼旗绿源酒厂,生产许可证号:QS 15051501 1046,执行标准:GB/T10781.1-2006(一级);内卫食证字2007第150525-01003号,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镇新开街中段,未取得我国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国食健字、卫食健字),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冬虫夏草酒属于普通食品。但是产品的配料表中却写明有冬虫夏草浸泡液。冬虫夏草未被列入卫生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0〕243 号)”均明确规定,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因此,该涉案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公司已于2018年6月14日注销。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2月30日从鸡西市鸡冠区李三名酒总汇购进了3D冬虫酒2箱共12瓶、玻璃冬虫酒1箱共6瓶、铁盒冬虫酒1箱共6瓶,以上合计4箱 共24瓶。当事人称3D冬虫酒为涉案“舍力虎”牌冬虫夏草酒,进货价格35.00元/瓶,销售价格187.50元/瓶。玻璃冬虫酒进货价格35.00元/瓶,销售价格187.50元/瓶。铁盒冬虫酒进货价格12.00元/瓶,销售价格38.00元/瓶。截止到案发,当事人购进之后没有人购买,过节送亲戚3D冬虫酒1箱、玻璃冬虫酒1箱、铁盒冬虫酒1箱。2024年3月23日,当事人以 187.50元/瓶的价格将剩余1箱3D冬虫酒其中4瓶酒销售给投诉举报人,另2瓶当事人自述自己饮用。涉案冬虫夏草酒货值金额750.00元,违法所得750.00元。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冬虫夏草”酒来源、进货数量、价格、进货日期及销售给投诉举报人4瓶“冬虫夏草”酒的情况属实。办案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货架未发现“冬虫夏草”酒,当事人提供了自己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供货商营业执照、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商进货票据,但“冬虫夏草”酒检验报告、食品进货台账时间太久没有保留无法提供。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事项:当事人现场经营的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项:当事人供述的进货经营“冬虫夏草”酒的情况; 3、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事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事项: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经营范围及方式;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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