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郁志君饲料经销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郁志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02MA0QTH8810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岔路口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市监丹达处罚〔2023〕00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至6月分7次从东方康地(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生产商为河南永城市东方康地饲料有限公司的饲料15种,其包装袋上均使用“东方康地及图”商标。“康地”商标在本案办理时均处于有效存续期间,且于2015年12月31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上述涉案商标中,东方康地中“康地”文字是臆造词,显著性较高,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起识别作用的是注册商标的“康地”文字部分,且当事人实际销售的商品与康地饲料(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康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商品饲料,被投诉涉及侵权的商品包装上使用“东方康地”商标,客观上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被投诉涉及侵权的商标与“康地”商标构成近似,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永城市东方康地饲料有限公司无法提供“东方康地”的商标注册证,也未获得“康地”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本案中,当事人擅自销售未经授权的注册商标,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能够说明其销售的饲料来源渠道合法,但并不知晓生产厂家没有得到授权许可,主观上并无故意,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责令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元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3-07-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