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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威尔特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昌忠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302MA6P4D3B7G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珠江源大道东侧与建宁东路交叉口祥达东城C区4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曲麒处罚〔2026〕101号
2026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曲靖市麒麟区珠江源大道东侧与建宁东路交叉口祥达东城C区4幢的“云南威尔特商贸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场对威尔特超市货架上正在销售的玫瑰冰糖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为2.6公斤(含备样)。2026年4月1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苋菜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5月6日对云南威尔特商贸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刘辉询问调查,当事人2025年11月3日从“昆明赵田农副土特产批发部”购进该批次玫瑰冰糖19.2公斤,购进单价12.5元/公斤,货值金额240元。购进的该批次玫瑰冰糖,监督抽检使用了2.6公斤,销售了14.6公斤,下架2公斤。玫瑰冰糖销售单价为23.98/公斤,经核算,违法经营收入为350元,扣除成本价,违法所得为167.5元。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云南威尔特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做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上缴财政; 2、没收违法所得¥167.5元(大写:壹佰陆拾柒元伍角);
3000.00元
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8
2
云市监曲麒处罚﹝2026﹞84号
2025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云南威尔特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姜进行监督抽检,抽样数量3.188KG,备样数量1.59KG,抽样单编号:DBJ25530300014002459ZX。2025年11月24日我局收到曲靖市检验检测认证院(曲靖市重点产业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ZJ25100267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ZJ251002677送达给云南威尔特商贸有限公司。 现已查明,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四十二第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现我局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 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上缴财政.
1000.00元
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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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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