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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县双溪口润购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镇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622MA8TRG5R1A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莆美镇溪福路1-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处罚〔2024〕178号
2024年6月18日,我局接《检验报告》MJHY-D12894,报告载明:老姜,购进日期:2024-05-13,抽样单编号:SBJ24350000002938476ZX。检验结论,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接《检验报告》MJHY-D41856,报告载明:长豆,购进日期:2024-05-14,抽样单编号:GZJ2435000000293842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灭蝇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2024年6月18日,当事人接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MJHY-D12894、《检验报告》MJHY-D41856,便于当天发出召回公告,对售出的被检产品进行召回,截止2024年8月6日,当事人未收到消费者因食用被检产品老姜、长豆出现身体不适的反馈信息,召回被检产品数量为零。 上述的被检产品老姜(购进日期:2024-05-13)是当事人于2024年5月12日向漳州市龙文区叶小娟农副产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03MA2XXPCG6U)购进的,并于当日上架销售,共购进2.5kg,进货价6.5元/ kg,销售价17元/ kg,并于2024年5月14日售空,获利26.25元。 上述的被检长豆(豇豆)(购进日期:2024-05-14)是我店于2024年5月12日向漳州市龙文区福达果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0926927014)购进的,并于当日上架销售,共购进3kg,进货价5.8元/ kg,销售价13.96元/ kg,并于2024年5月14日售空,获利24.48元。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的被检产品老姜及长豆(豇豆)时有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检验合格证明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且当事人在采购被检产品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0.73元)
5000.00元
云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08
2
云市监处罚【2024】23号
经查明:1.2023年12月1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RSG2303690),上述检验报告载明:当事人经营的线椒(购进日期:2023-11-26)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经核实,2023年11月28日监督抽样时,该超市店长黄碧洪在现场配合,当日抽检时由于她没有核对被抽检批次线椒的进货单据,口头告知抽检人员该批线椒是2023年11月26日购进,事后经该超市核对进货单据,该批次线椒实际购进日期是2023年11月22日,但上述被抽检的线椒确是该超市销售的食品,当事人对抽检结果予以认可。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并于收到检验报告当天发出召回公告,对售出的被检批次线椒进行召回,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3.上述批次被抽检线椒是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2日从漳州市龙文区福达果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0926927014)下单购进的,由供货商配送该公司并直接上架蔬菜区销售。该批线椒当事人共购进14公斤,购进价4元/公斤,销售价元11.96/公斤,截止2023年12月11日我局检查时止,除被抽检的3.72公斤其余该批次线椒已全部售出,共获利111.44元。 4.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被抽检批次线椒时有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检验合格证明,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充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采购被检食品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罚款(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1.44元)
6000.00元
云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1
3
云市监处罚〔2023〕167号
经查明:1、当事人于2023年2月16日销售的“枸杞子”预包装食品的外包装标签标注“枸杞子、净含量:160克,保质期:12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433011009353,生产商:杭州蜜味食品有限公司,2022/01/03”等字样及图形。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枸杞子”预包装食品,有3瓶过期,当事人于2023年2月16日销售给投诉人1瓶,每瓶进货价23元,每瓶销售价28.8元,余下2瓶过期未售出。 2、当事人购进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枸杞子”预包装食品时,有索取留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许可证件及产品检验报告等相关合法来源手续。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枸杞子”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为86.4元,共获利5.8元。
罚款(20000.2元)|没收违法所得(5.8元)
20000.20元
云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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