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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三江粮油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梓菡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500778864125L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七里墩街道碧桂园小区二期31幢1层商业105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13
(2026)甘0502民初131号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杜**
天水三江粮油商贸有限公司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2
2023-02-19
(2022)甘0502民初52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水和谐建材有限公司
天水三江粮油商贸有限公司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3
2023-01-19
(2022)甘0502民初52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水和谐建材有限公司
天水三江粮油商贸有限公司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4
2022-12-19
(2022)甘0502民初52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水和谐建材有限公司
天水三江粮油商贸有限公司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3-02
2017-05-25
(2017)甘1225民初35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和县支公司、天水三江粮油商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1528.36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税稽一罚﹝2026﹞13号
检查人员对你单位涉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一)增值税及附加税方面你单位部分业务应税销售额未确认收入,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检查人员通过检查你单位销售清单发现2022年至2024年间存在部分货物销售后企业未确认收入,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的问题。经统计,你单位2022年向福之家生活超市等6户企业销售应税商品未确认销售金额共计120134.86元,其中:2022年1月销售金额合计14980元、2022年5月销售金额合计17764元、2022年6月销售金额合计16680.86元、2022年7月销售金额合计12015元、2022年8月销售金额合计9824元、2022年9月销售金额合计20345元、2022年10月销售金额合计19668元、2022年11月销售金额合计8858元,造成少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共计10514.56元。2023年向福之家生活超市等9户企业销售应税商品未确认销售金额共计360295.00元。其中:2023年1月销售金额合计114003元、2023年2月销售金额合计49000元、2023年4月销售金额合计25305元、2023年5月销售金额合计33355元、2023年6月销售金额合计31773元、2023年7月销售金额合计9608元、2023年8月销售金额合计42948元、2023年10月销售金额合计29215元、2023年11月销售金额合计2210元、2023年12月销售金额合计22878元,造成少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共计31534.08元。2024年向万家福面点房等13户企业销售应税商品未确认销售金额共计500749.00元。其中:2024年1月销售金额合计56525元、2024年2月销售金额合计7640元、2024年3月销售金额合计4515元、2024年4月销售金额合计51340元、2024年5月销售金额合计132140元、2024年6月销售金额合计82190元、2024年7月销售金额合计82190元、2024年8月销售金额合计21888元、2024年9月销售金额合计17600元、2024年10月销售金额合计4410元、2024年11月销售金额合计15136元、2024年12月销售金额合计89240元,造成少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共计43827.02元。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修改)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增值税税率:(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之规定,你单位合计应补缴增值税81014.7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第十一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835.52元。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215.22元。依据《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07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810.15元。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证据资料4:2022年企业销售收入明细复印件一份。2022年企业销售清单复印件一份。2023年企业销售收入明细复印件一份。2023年企业销售清单复印件一份。2024年企业销售收入明细复印件一份。2024年企业销售清单复印件一份。2022年度应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计算表一份。2023年度应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计算表一份。2024年度应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计算表一份。由检查人员依法取证、你单位提供并认可。(二)企业所得税方面你单位部分业务应税销售额未确认收入,未做纳税调整,少缴企业所得税。检查人员通过检查企业销售清单发现2022年至2024年间存在部分货物销售后企业未确认收入,未做纳税调整,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经统计,你单位2022年向福之家生活超市等6户企业销售应税商品未确认销售金额共计120134.86元,对应销售成本106357.93元。2023年向福之家生活超市等9户企业销售应税商品未确认销售金额共计360295.00元,对应销售成本318976.76元。2024年向万家福面点房等13户企业销售应税商品未确认销售金额共计500749.00元,对应销售成本443323.6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之规定你单位应调整2022年、2023年、2024年应纳税所得额,并自行调整账务。计算过程如下:2022年:违法事实(一)第1项应调增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0134.86/1.09=110215.47元。销售货物对应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计入营业成本,调减2022应纳税年度所得额121743.4元。最终调整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527.93元,后续自行调整账务。2023年:违法事实(一)第1项应调增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60295.00/1.09=330545.87元。销售货物对应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计入营业成本,调减2022应纳税年度所得额320761.71元。最终调增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9784.16元,弥补当前年度亏损9784.16元。2024年:违法事实(一)第1项调增202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0749.00/1.09=459402.7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计入成本,调减202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45804.42元。最终调增202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3598.33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3598.33元。
对你单位因偷税少缴的增值税81014.7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463.23元处以50%的罚款46238.99元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罚款
46738.99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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