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林甸县澄润食品厂(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23MADQAJX009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林甸镇东风村七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甸市监处罚〔2026〕23号
026年4月1日,执法人员到林甸县澄润食品厂进行执法检查,在其库房内发现标签标注生产者名称为牡丹江市大自然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脱胚玉米粉293袋(每袋50kg),标签标注符合要求,未发现投诉举报所涉及的未标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小包装玉米粉。在其库房内发现待发货玉米面条4包(共计16袋),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其标签包括产品名称:玉米面条、标准代号:Q/DLCR0001S-2024、生产单位:林甸县澄润食品厂、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镇东风村七屯,电话13836831406等内容。未发现外包装标签标注“制造商:林甸县安和食品加工厂”等内容的玉米面条及相关的空包装袋。当事人承认投诉举报所涉玉米粉是本厂分装、标签标注“制造商:林甸县安和食品加工厂”等内容的玉米面条是本厂生产并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食品。现场未发现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的相关食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予以立案。
综上,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从事食品经营,其公示的营业执照等平台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及时更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针对当事人该项违法行为,本局于2026年4月7日依法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了上述店铺的经营行为;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产品(玉米面条)介绍宣传中使用了含有他人同类产品相关信息的图片,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玉米面条)标签含有虚假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针对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产品(玉米面条)介绍宣传中使用了含有他人产品相关信息的图片、生产经营的食品(玉米面条)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等违法行为具有关联关系进行吸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原则,选择适用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玉米面条)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2.06元; 2.罚款:1000.00元;当事人购进玉米粉后用小包装包装并在拼多多平台店铺销售,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和第八十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禁止生产的食品种类,食品小经营从事禁止的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核准证”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68元; 2.罚款:1000.00元。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06.74元;2.罚款:2000.00元。罚没款合计:3506.74元。
3000.00元
-
2026-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