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珠制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水旺 | 注册资本:2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700619899080Q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钦州市钦南区留泉街5号 【一照多址企业】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05-13
2016-05-13
(2016)桂0702执144号
劳动争议
吴**与广西南珠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6-05-13
2016-05-13
(2016)桂0702执144号
劳动争议
吴**与广西南珠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5-10-20
2015-10-20
(2015)钦民三终字第211号
劳动争议
吴**与广西南珠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43735.14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钦南市监处罚〔2023〕76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8月20日起提供宣传资料给广告公司设计制作,在名为“南珠制药”的微信公众号(gxxnzzy)发布文章对外宣传经营的两种药品“消朦眼膏”和“珍母口服液”。“消朦眼膏”的外包装及产品说明书的功能主治标明的是:用于角膜炎症,角膜溃疡所致的角膜瘢痕及角膜混浊。“珍母口服液”的外包装及产品说明书功能主治标明的是:凉血止血,滋阴清热。用于月经过多、经期延长、功能性子宫出血及使用宫内节育器后的不规则出血。而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含有“消朦眼膏,全国独家产品,全国医保目录产品,畅销30年的经典眼科产品”、“珍母口服液具有养心安神、调理机体、润肤养颜等功效”以及“珍珠精贝卵液主要成分及其功能表 功效作用”的用语。以上宣传文章的广告费用共1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共1页),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2023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西南珠制药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3年4月12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制作宣传“消朦眼膏”和“珍母口服液”广告费用收据,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广告费情况;
4.2023年4月12日,我局对当事人受托人黄海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计5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以及确认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情况;
5.2023年3月9日,执法人员在广西南珠制药有限公司检查拍摄的照片凭证以及现场提取的图片截图(共8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及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消朦眼膏”和“珍母口服液”外包装盒及药品说明书,证明以上两种药品说明书标明的内容。
7.黄海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受托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8.广西南珠制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5月23日,本局依法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钦南市监罚告〔2023〕76号)送达当事人,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规定,属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医疗药品广告及发布的药品广告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的行为。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两倍的罚款,即罚款3200元整,上缴财政。
3200.00元
钦州市钦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