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州天诚茶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院公告 4裁判文书 6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正友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14085697061C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羊龙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4-24
买卖合同纠纷
刘**
贵州天诚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2
2016-10-27
买卖合同纠纷
张**
贵州天诚茶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3
2016-08-09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天诚茶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4
2016-08-09
买卖合同纠纷
张**
贵州天诚茶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12-29
2017-03-24
(2016)粤0111民初12308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颜**与贵州天诚茶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67.00元
民事案件
2
2017-12-13
2017-03-23
(2016)粤0111民初12320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12320曾**与贵州天诚茶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92.00元
民事案件
3
2017-12-13
2017-03-23
(2016)粤0111民初12318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曾**与贵州天诚茶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92.00元
民事案件
4
2017-12-13
2017-03-23
(2016)粤0111民初12319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12319曾**与贵州天诚茶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92.00元
民事案件
5
2017-03-28
2017-03-28
(2016)粤0111民初12315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曾**与贵州天诚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6民初12315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6-09-26
2016-09-26
(2016)粤0605民初12274号
产品责任纠纷
包**与贵州天诚茶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536.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花市监处罚〔2026〕53号
经局领导批准遂于2025年11月26日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通过现场检查和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于2026年2月2日查清了贵州天诚茶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贵名大众绿茶)的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共购进25kg该批次贵名大众绿茶进行分装销售,进货价格是28元/kg,销售价格是34元/kg,购进的该批次贵名大众绿茶已销售1.5kg,未销售的23.5kg贵名大众绿茶当事人已自行销毁,货值金额为850元,违法所得为51元。 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批次贵名大众绿茶的出厂检验报告,但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产地证明,无法说明该批次贵名大众绿茶的具体进货来源;当事人在2025年11月21日收到息烽县小寨坝镇绿谷便利店反馈其销售的贵名大众绿茶抽检不合格后,立即召回该批次贵名大众绿茶,销售的50袋(12.5kg)共召回44袋(11kg),其中有6袋(1.5kg)未召回(包括抽检样品),当事人在2025年11月25日将召回的44袋(11kg)和未销售的12.5kg该批次贵名大众绿茶自行销毁,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在2025年12月2日将其分装的绿茶送检,检验结果合格,当事人在此期间未收到有消费者反映其销售的该批次贵名大众绿茶在食用后有不良反应。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 A1FA27101A1F62G5254)及抽样资料1套,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食用农产品经检验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1元; 3.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罚款¥:2000.00元; 合计罚没¥:2051元
2000.00元
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4
2
花市监处﹝2023﹞139号
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ZXS202310345、JDS202310803)两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天城香•手工都匀毛尖茶、贵名都匀毛尖茶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2.对贵州天诚茶业有限公司实施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照片2张、生产销售等记录复印件一份(4张),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天城香•手工都匀毛尖茶、贵名都匀毛尖茶进行现场调查的事实; 3.对当事人经营者王学源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天城香•手工都匀毛尖茶、贵名都匀毛尖茶的数量、销售情况、价格等事实; 4.王学源提供的贵州天诚茶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姚天诚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召回公告、整改报告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对不合格天城香•手工都匀毛尖茶、贵名都匀毛尖茶进行召回、整改等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案件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罚款0.8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8000.00元
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7
3
花市监处﹝2023﹞43号
经查:1.当事人于2022年1月2日生产了1批次“天诚香黑苦荞茶”(净含量:250克,生产许可证:SC11452011100078,保质期:18个月)营养成分表标识每100克:能量1678千焦、营养素参考值20%;蛋白质9.9克、营养素参考值17%;脂肪2.7克、营养素参考值5%;碳水化合物82.9克、营养素参考值22%;钠12毫克、营养素参考值1%。该批次“天诚香黑苦荞茶”标识为每100碳水化合物82.9克,碳水化合物营养素参考值NRV应为28%。当事人未对上述涉案产品核心营养素含量进行检测,系参照不同类型其他产品进行标注,也不能提供核心营养素数值合法来源。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天诚香黑苦荞茶”30罐,销售了15罐,销售价格为22元/罐。货值金额660元,违法所得330元。 2.当事人于2022年3月2日生产的1批次“天诚香茉莉毛尖茶”(净含量:250克/袋)外包装所标注“配料:新鲜茉莉花、玉兰花、烘青绿茶”,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2规定,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根据GB/T22292-2017《茉莉花茶》中描述,“茉莉花茶是以绿茶为原料,以茉莉鲜花窨制(含白兰鲜花打底)而成,茉莉花干(质量分数)≤1.0%”,且经当事人确认,该产品绿茶占比高。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天诚香茉莉毛尖茶”配料表未按照加入量递减标示,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3.1.2项规定的情形,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批次“天诚香茉莉毛尖茶”共计生产100袋,销售40袋,售价为12.5元/袋。货值金额1250元,违法所得500元。 本案货值金额共计1910,违法所得8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11月15日和2023年1月13日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贵州天诚茶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的《现场笔录》2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现场情况及现场未发现涉案产品的事实; 2、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购买的涉案产品照片9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天诚香黑苦荞茶”、“天诚香茉莉毛尖茶”的事实; 3、贵州天诚茶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委托授权书1份,及受委托人王学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及受委托人身份; 4、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事实; 5、消费者提供的“天诚香黑苦荞茶”交易记录截图1份、销售小票1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CY20210851、CY20220892)2份及涉案产品生产过程记录资料,说明了涉案产品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的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天诚香茉莉毛尖茶”召回情况说明1份,当事人对“天诚香黑苦荞茶”、“天诚香茉莉毛尖茶”外包装进行拆除销毁的图片2张,说明了销毁涉案产品的处置方式。 以上证据材料和笔录均
罚款0.48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4830.00元
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