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象山区刘姐水果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小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304MA5PEU6K9P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桂林市象山区文明路7号综合楼一层1-28至1-3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象市监处罚〔2024〕81717号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象市监处罚〔2024〕81717号
当事人:桂林市象山区刘姐水果铺,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桂林市象山区文明路7号综合楼一楼1-28至1-32号, 经营者:刘小妹,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20年04月28日,经营范围:零售水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4MA5PEU6K9P。
案由: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经查实,2023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桂林市象山区刘姐水果铺对其销售水果使用的2台电子计价秤进行检测,用1公斤砝码进行评定,2台秤显示值分别为1.00公斤和1.005公斤,现场有一位消费者在该店购买了香蕉和龙眼,香蕉的价格为3.5元/斤,消费金额为13元,应付给消费者香蕉1.857公斤,执法人员现场对消费者购买的香蕉进行复秤,市场公平秤显示值1.680公斤,按照每斤售价3.5元,实际应付11.76元。当事人用于交易称重的电子计价秤未贴有强制检定合格证,现场无法提供2台电子计价秤的申请检定材料和《检定证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于2023年11月17日被我局依法查获。2023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把2台电子计价秤送到桂林市计量测试研究所进行检测,有桂林市计量测试研究所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检测(合同)委托单CX015-01(编号:NO.2311208247)。2023年11月21日,我局收到桂林市计量测试研究所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LX23007296630号),ACS-30电子计价秤检定结论为不合格。生产厂家为金城电子衡量有限公司的电子计价秤因不符合检验条件,已退回我局。因当事人销售水果未做台账记录且无销售票据台账,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违法所得无法查实。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材料证明:1.询问笔录;2.现场笔录;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5.桂林市计量测试研究所出具的检定结果通知书。
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的型号为ACS-30电子计价秤经桂林市计量测试研究所检定,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型号为ACS-30电子计价秤、金城电子衡量有限公司的电子计价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据此,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1台(型号:ACS-30,生产厂家:永康市寰宇衡器有限公司);
2.罚款¥880(大写捌佰捌拾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桂林市桂林银行(开户行:桂林银行民主路支行,户名: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000146799900020),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本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880.00元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